【文匯網訊】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經過談判,在北京簽署了《中英聯合聲明》。自此之後,中英兩國在聯合聲明所確立的政治框架內開展合作,保證了香港順利回歸,解決了持續百年的歷史遺留問題。鄧小平同志原本用來解決台灣問題的「一國兩制」構想,率先在解決香港問題上付諸實踐並取得重大進展。但是近些年來,香港社會內部矛盾不斷加劇,社會日益動盪。英國、美國等少數國家則藉機以各種方式介入香港內部事務。他們將《中英聯合聲明》作為香港的基本法源,要求中國遵守《中英聯合聲明》規定的義務,並且借用《中英聯合聲明》大肆攻擊中國制定和實施「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舉措。上述種種行為,完全混淆了《中英聯合聲明》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英國無權依據《中英聯合聲明》對回歸後的香港主張任何權利
首先,《中英聯合聲明》本質上是英國將其非法佔據的中國領土歸還給中國的雙邊條約,英國無權對歸還給中國之領土保留任何權利。從國際法來看,香港是英國根據中英之間的三個不平等條約佔據的中國領土,中國根據《中英聯合聲明》收回香港屬於國際法上的恢復主權行為。根據國家領土主權原則,國家對本國的領土享有完全的主權與管轄權。因此,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後即對其享有完全的主權與管轄權,英國對香港不享有主權、治權、監督權等任何權利。
其次,中英雙方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具體,且已經履行完畢。《中英聯合聲明》包含了八個條款和三個附件,中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第一、二、四、五、六條和附件二、三中。具體來說:第一、二條是最核心的條文,以各自聲明、相互銜接的方式明確了中英雙方在1997年7月1日實行香港政權交接的共識。在香港政權交接後,這兩條已經履行完畢;第四至六條和附件二、三以中英共同聲明的方式,規定兩國在香港過渡期的有關安排,包括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設立和運作、香港土地契約的處理等。這些內容隨着香港回歸和各項後續工作的完成也已經履行完畢。英國權威國際法著作《奧本海國際法》指出:條約的完全履行僅對關於依據該條約而實施的行為或通過該條約而取得的權利才是有關的。據此,英國只能依據《中英聯合聲明》對於香港政權交接之前以及過程之中的行為主張權利,但是無權對回歸後的香港主張任何權利。
綜上,早在1997年7月1日英國將香港交還給中國時,《中英聯合聲明》就已經得到完全履行,英國無權依據《中英聯合聲明》對回歸後的香港主張任何權利。
《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及附件一不構成中國對英國的義務
英國的一些政客經常叫囂,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及附件一,英國有權利監督中國在香港履行「一國兩制」的情況。但是從事實和法理分析,《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及附件一不構成中國對英國的義務,英國根本無權監督。
第一,《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及附件一是中國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承諾,而不是中國對英國所負的義務,其本質上屬於政策性宣示條款,充分表明了中國政府給予香港高度自治權的堅定態度。事實上,在《中英聯合聲明》簽訂之前,中國政府和領導人已經多次鄭重表示將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例如1983年初,中國政府就解決香港問題形成了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這些方針政策在內容上反映了對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決定。又如1984年6月22日和23日鄧小平同志分別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鍾士元等並作題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講話。再如1984年10月22日至23日,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鄧小平同志在會上作重要講話,他再次闡述了按「一國兩制」解決香港和台灣問題的方針。綜上,《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及附件一隻是中國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再次政策宣示而已。
第二,從內容上看,《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及附件一是關於中國治理香港的政治與法律制度設計,本質上屬於中國的內政,根本無法作為國際法上的義務要求中國執行。根據聯合國大會1970年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規定:每一國均有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讓之權利,不受他國任何形式之干涉。據此,中國在香港地區的政治與法律安排本質上屬於中國的內政,如果將中國的內政作為國際義務要求中國履行的話,則將導致《中英聯合聲明》因違反國際強行法而無效。
第三,中英關於聯合聲明的談判歷史也充分證明中國把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作為內政的堅定態度。早在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同志在人民大會堂會見時任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時就指出,保持香港的繁榮,我們希望取得英國的合作,但這不是說,香港繼續保持繁榮必須在英國的管轄之下才能實現。香港繼續保持繁榮根本上取決於中國收回香港後,在中國的管轄之下,實行適合於香港的政策。在後續中英談判過程中,雖然英國相繼拋出「主權換治權」「香港共管」以及英國在香港的「作用」、英國與香港的「聯繫」等各種主張和說辭,但中方堅定表明,在香港實行什麼方針政策,純屬中國內政。英方最終明確表示,「不打算就英國和香港的聯繫提出任何與1997年整個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必須歸還中國這個前提相衝突的建議,更不打算建議1997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英國政府之間在任何級別上建立任何權力或彙報聯繫」。上述情況正是中英雙方最終達成聯合聲明的前提條件。
《中英聯合聲明》不是中國治理香港的有效法律依據
首先,《中英聯合聲明》不具有我國國內法上的效力。條約對締約國產生國際法上的效力與在締約國獲得國內法的效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條約對締約國產生法律效力並不等於在締約國國內獲得了法律效力,不應認為條約一旦對一個國家開始生效,它就在該國生效,就成為該國國內法的一部分,而是締約國必須按照其國內法規定的程序將條約規則轉變為國內法規則,從而使條約在國內得到履行。而怎樣給予條約以國內法上的效力取決於每個國家的憲法。由此可見,《中英聯合聲明》在我國國內法上的效力取決於我國憲法的規定,而我國憲法並沒有認可《中英聯合聲明》具有我國國內法上的效力。
其次,《中英聯合聲明》對於中國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僅具有參考意義。早在《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簽署之前,中國已經在國內詳細公布了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具體方針政策。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我國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參考《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並且在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綜合考慮制定的。就連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為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解釋其個別條文目的時也指出,《中英聯合聲明》與其他資料的地位一樣,僅具有參考意義。
再次,就條約在英國的適用來說,英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典型的採取「轉化適用」的國家之一。每一項條約規則要在英國國內適用,必須要通過英國的法律行為納入英國的法律體系中,才具有英國國內法律效力。目前英國主要通過基本立法或授權立法兩種方法將條約轉化為國內法。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依據條約制定成的英國國內法具有法律效力,但條約本身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假如英國將《中英聯合聲明》制定成國內法予以適用,《中英聯合聲明》在英國國內法上仍然沒有法律效力。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英國為何要強行將《中英聯合聲明》作為香港的有效法律依據呢?
當下在面對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的時候,所需要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它們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中英聯合聲明》不是中國治理香港的有效法律依據。
綜上,《中英聯合聲明》對於中國治理香港沒有法律拘束力。英國的一些政客屢次以《中英聯合聲明》為由干涉香港事務不僅毫無法律依據,而且還嚴重違反了「不得干涉內政」原則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作者:王勇,系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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