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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 「播獨」鐵騎士申保護令被拒

2020-08-22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23歲男子唐英傑今年7月1日涉嫌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撞傷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為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被告。他被裁判官拒絕保釋,遂於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昨頒下判詞,拒絕被告申請,並下令他須向律政司支付訟費。判詞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明文規定應當保障人權,不得對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作出定罪和處刑,明顯屬無罪推定,而總裁判官蘇惠德有權拒絕申請人保釋,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而非申請保釋覆核,是用錯程序。

唐英傑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 資料圖片

唐英傑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 資料圖片

兩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申請人應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J條去申請保釋覆核。人身保護令申請唯一的考慮是總裁判官蘇惠德有否合法權限,去拒絕申請人的保釋,並下令他而還柙至再訊日。如需爭論裁判官拒絕保釋的決定的對錯,則應在保釋覆核申請時處理,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

他們批評,申請方不按正常程序去申請保釋覆核,卻用申請人身保護令以爭取其保釋權利,是用了錯誤程序去挑戰早前裁判官拒絕保釋的決定。總裁判官蘇惠德當時是合理地行使司法權力,去拒絕保釋及下令還柙。

四十二條無剝奪獲保釋權利

針對申請一方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條文有違「無罪推定」,又假定不准被告保釋,法官認為是理解上出錯。第四十二條並非無條文去讓被告申請保釋,而是在有關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中,法官需按正常程序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1)(B)條去進行風險評估,以考慮有否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否在保釋期間犯罪,只是法庭決定會否批出保釋時,同時考慮了第四十二條,該條只是列出一個不應批准保釋的特定情況,故第四十二條並無剝奪被告獲得保釋的權利,而國安法第四十一條訂明會以「審判」來斷定被告是否有罪,故並非推定有罪。

兩位法官還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四條、第五條明文規定依法保障人權,不得對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作出定罪和處刑,明顯是無罪推定。在考慮保釋問題時,應與保障基本權利的精神一致。

至於申請方質疑指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是「削弱司法獨立」,兩位法官在判詞中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的效力,只是行政長官委派香港各級法院的法官來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案件,實際上由哪一位法官處理哪一宗案件,仍然是司法機關的決定,且法官已宣誓依法履行職責,完全不受政府的任何干預或影響。

下周二處理保釋申請

本案申請人唐英傑(23歲),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駱應淦、大律師伍頴珊及黃瑞紅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孫靖乾、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以及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由於申請人申請被拒,其代表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下周二將替他申請保釋,屆時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將代表控方。

責任編輯:M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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