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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非「煽動自由」

2020-09-07

【文匯網訊】文/龍眠山

亂港政客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性文字,被警方以觸犯《刑事罪行條例》拘捕。反對派批評這是「以言入罪」,彷彿香港從此沒有言論自由、進入黑暗時期似的,如果這不是出於無知,就是故意誤導輿論。

禍從口出,自古皆然。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過了界線就不受法律保護,譬如有人聲稱「我要劫機」,肯定會招來警察,這不是一句「開玩笑」就可以免責的。又譬如有人自稱「三合會成員」,就算什麼事都沒有做,一樣有機會被起訴及判罪。

《刑事罪行條例》是回歸前所立,當中規定若言論導致後果,引致憎恨政府、令民間互相憎恨,可構成煽動意圖,而透過文字、單張等宣傳有關意圖,可構成犯罪。過去被控且罪成的案例不少,港人絕不陌生。

因言獲罪,在西方國家更不新鮮。美國俄亥俄州有男子因張貼恐怖組織的文宣,並起底一些軍人的私隱資料,結果被重判入獄二十年。三藩市一名白人女子發布針對外來移民的文宣,要求非本地出生者立即離開美國,涉「發放不當訊息引起居民恐慌」,被警方拘捕。英國也有一名女子禍從口出,因為將一名跨性別人士稱為「男人」,招來警察上門。

就在上周,澳洲一名年輕媽媽因網上發貼反對「封城」,立即被警方拘捕。類似例子數不勝數。

反對派中不少人信耶穌,其實耶穌也有一段話:凡人所說的閒話,必要句句供出來;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

從來言論自由非「大曬」,言論自由更不是免責的開脫理由,在這方面,沒有東方及西方之分,也沒有政治制度之別。反對派將言論自由演繹為煽暴自由、誹謗自由,動輒指摘特區政府以言入罪,根本是混淆視聽,不可能得逞。至於被捕的譚得志最終能否入罪,公眾先看法庭如何判決。

責任編輯: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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