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匯專訊】據新華網報道,環保總局有關官員日前證實,近期環保總局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簡稱吉林石化)下發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據悉,對一家企業動用最高限額的行政罰款,對環保總局來說也是鮮見的。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要求有關部門作出嚴肅處理。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環保部門可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款。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環保總局在分別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環保局和吉林市環保局後,直接對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實施了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