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勞動合同法》明天起施行,這是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據羊城晚報報道,可就在該法即將實施之際,本報接到多宗有關勞動用工合同的投訴,普遍反映一些企業甚至事業單位,對用工合同大「動」腦筋,做手腳,企圖「甩包袱」。連日來,記者多方調查採訪,並邀請法學專家對此現象進行剖析。
不界定崗位不明確工資 1700份用工合同失公正
本月26日,廣東佛山市順德七海紡織有限公司郭先生向本報反映,他來自湖南,在這家公司做了4年臨時工,和全廠1700多名員工一樣,從未和公司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為員工購買過任何保險。直到本月,公司才為員工購買社保。本月21日,公司突然說要與郭先生等員工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但合同裡既沒有工作崗位的明確界定,也沒有工資待遇、工作時間的詳細規定,卻明確規定員工如發生工傷事故責任自負。許多員工不滿而拒簽這份不公平的合同。可公司聲明:如員工拒簽,視為自動放棄工作。
這家公司周先生反映,他也是臨時工,兩年半工齡。目前廠方打算按每年平均工資的20%補償給員工,買斷工齡,並簽訂協議,約定員工從此不能再有異議,「我拿了補償金,隨時可能被開除」。
郭先生說,員工代表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但勞動部門讓員工自行與廠方協商解決,除非廠方將他們開除,勞動部門才出面處理。全體員工對此不滿,本月27日停工,立即引起順德市勞動局、司法局、工會高度重視,三部門派員調查處理。郭先生說:「現在簽的1700多份合同,全部作廢。勞動局下月3日將幫助員工重新統一簽訂規範的用工合同。」
這家公司人事部經理張先生解釋,公司是一家港資企業,過去確實沒有和員工簽訂過用工合同,也沒有買過保險。「現在所簽合同,由於人員太多,確實沒有明確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等情況,勞動部門已責令整改。1700多份合同不是作廢,而是補充和修正。這幾天就按勞動局要求籤好合同。」對買斷員工工齡一說,他予以否認,說:「這是不可能的,完全是員工誤會。公司是獎勵老員工,凡做滿十年以上的,獎勵一個月工資。現在招工這麼難,工人創造了財富,我們希望好好做下來。」
此單位幹活多年欲再干 被責令須與彼單位簽約
南華工商學院員工王小姐反映,她來自梅州,今年34歲。1994年進入該校工作至今,主要從事教室、宿舍的清潔管理。學校從1994年到2006年,每年跟她簽一次合同,發10個月或11個月工資(學校放假時間沒有工資)。沒有婚假和產假,也沒有明確加班費,即使患病只要未上班就沒有工資。不過,學校給她們買全了養老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
今年以來,學校居然跟王小姐簽了三次合同,合同期分別為1月1日至1月26日、3月1日到7月20日、8月30日到2008年第一學期。王小姐一算,工作時間變成只有9個月多,「也就是說,學校只給我發9個月工資」。合同上稱每月基本工資按全市最低標準780元,但沒有加班費等收入規定。目前,王小姐月總工資為980元,多出200元,校方說是加班費,怎麼算出來的,王小姐說不清楚。
王小姐說,每次簽訂的合同往往不到期就改簽,不知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她聽說她們這批臨時工要轉簽到一家物業管理公司,之前的13年工齡很可能作廢。
龔先生和王先生,是南華工商學院32名保安的代表。龔在此工作8年,王兩年。他們說,今年之前的勞動合同都是一年一簽,但校方只承諾給10個月工資。「我們從來沒有加班費,也不知道怎麼算」。本月25日下午,龔等保安突然從校方得知校方不再與之續約,如要繼續留在學校工作,須與校內一家名叫英之波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以前的工齡不承認。
本月26日,龔等保安人員表示抗議,廣東省總工會迅速調解。但校方堅持不再與龔等32名保安續約,他們要留在學校工作只能與英之波公司簽約,否則視為自動辭職。並讓龔等在本月29日前把改簽合同的申請交給人事部。「我們當然不想轉簽,因為這樣意味著之前那麼多年都白幹了」!
南華工商學院副院長李曉明表示,事發後,省總工會領導立即來到現場處理,當天已處理完畢。「目前,校方正在積極進行善後工作,會依法依規辦事,妥善、人性化處理這個問題。我認為是溝通不到位導致的,合同跟某些員工所說的並不相同」。
廣州另一所大學食堂員工李先生反映,學校要求食堂300多名員工和一家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以前的工齡作廢,員工對此極為不滿。
記者撥通這所學校人事處處長楊先生的手機,楊表示:學校管理人員人力和精力有限,希望騰出人力主抓教學,所以和南方人才租賃有限公司合作,把人事管理工作轉移給它。部分員工以勞務派遣進入學校工作。「這些員工以前的工齡繼續保留,崗位和待遇不變,社會保險繼續買」。
專家說法
確有規避嫌疑 規避並不違法
專家說:單位有權使用成本最低的方法趨利避害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育研究與評估中心副主任、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特邀監督員、廣州市荔灣區人大代表梁文永說:從上述報道的案例看,用人單
位有規避《勞動合同法》嫌疑。從法律上看,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不違法,不過,仍可能需要付出成本。
在王小姐案例中,學校以前的做法不符合現行《勞動法》規定。王小姐可依法維權。可只要學校願承擔法律責任,即使王小姐最後一期合同簽到2008年,學校仍可解除合同。但如學校不在下月1日前與王小姐解除勞動合同,拖到新法施行,因王小姐已在學校工作滿10年,可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從這一層面上看,也可將學校的行為理解為規避《勞動合同法》,不想在新法施行後養著一個「鐵飯碗」清潔工。
龔和王等保安的案例中,如勞動合同在2008年前已到期,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單位沒有義務續簽,也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轉簽是推薦到物業管理公司就業,王小姐、龔和王有權接受也有權不接受。
廣州某大學食堂員工案例,如300多名員工已簽訂書面合同,且2008年前已到期,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如未簽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大學可解除關係,不過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需到2008年後才到期,則大學現在解除合同屬集體性裁員,需按廣州市政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大學與員工建立勞務派遣關係,員工原先工齡是否保留由員工與新聘用單位協商決定。
梁文永說,規避法律與逃避法律概念不同,規避未必違法,就像偷稅、漏稅違法,而避稅合法。企事業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採取一些行動規避法律,法律上看是合法的,是否合理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由於《勞動合同法》大幅增加了企事業單位的成本,單位作為經濟人,沒有義務犧牲自己利益分擔社會成本,有權使用成本最低的方法為企業發展趨利避害。從這一意義上看,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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