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房林曾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中院」)副院長,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正處級檢察員。2006年7月4日,房林在深圳市被抓獲。
2007年12月28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吉林中院副院長房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246萬餘元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房林被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貪污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房林貪污犯罪的事實有兩起。
1997年7月,被告人房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張秀瑋(後來成為房林的妻子,另案處理)採取虛構事實、製作假協議及假手續等手段,用張秀瑋的房產(建築面積為470.15平方米,經評估價值444292元),以吉林市拆遷辦的名義替吉林中院頂欠吉林市燃料公司佔地補償費120萬,後又將該房產替燃料公司償還銀行貸款本息127.8萬元。吉林中院於1997年8月11日、11月17日,分兩筆付給張秀瑋現金95萬元,價值25萬元的轎車一輛。房林與張秀瑋從中貪污公款755708元。
1994年4月,房林分管的吉林中院執行局為某銀行執行回欠款1500餘萬元,經房林與該行行長協商,將其中50萬元以贊助費的名義分給吉林中院。1999年4月1日,吉林中院將此款劃到吉林市昌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賬戶上,由張秀瑋等人分兩筆提出現金。其中,交給房林的20萬元,給4名幹部用於住房補助,剩餘30萬元,房林以一輛豐田佳美車頂給該銀行,該車房林買入時共花費197330元,房林從中貪污102670元。
挪用公款
1998年,吉林中院與吉林市供熱公司、公用事業局等部門聯合組成供熱費清欠工作組,房林任組長。此間,房林利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條件,夥同妻子張秀瑋採取製作假欠款協議,共同挪用公款53萬元歸張秀瑋裝修鯤鵬大廈使用。
受賄
1998年4月,被告人房林在擔任吉林中院副院長期間,宋利平(化名)因其侄子欠吉林市吉諾爾冰箱廠200萬元貨款,想以物抵債,便找到房林出面協調,房林讓宋拿20萬元。1998年五六月份,房林欲購買一輛豐田佳美車,讓宋利平替付購車款16萬元,不久,宋利平又給房4萬元旅遊支票。後房林未辦成此事,宋索要這20萬元,房林拒不返還。
房林在擔任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正處級檢察員期間,深圳市天地房地產開發公司因不服法院判決,到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申訴,房林辦理此案。曾與房林同在吉林中院工作過的上官天宇(另案處理)在深圳從事律師職業,房林將此案介紹給其代理,先後4次向其收受、索要877999元。
事實清楚從重判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房林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張秀瑋採取以房屋抵債的手段,共同貪污公款858378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又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077999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張秀瑋挪用公款53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庭審中房林拒不認罪,並不退還贓款,應從重處罰。
12月28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房林被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房林非法所得1936377元,繼續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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