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天府早報報道,《勞動合同法》明日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公佈一批大規模裁員的案例。
明(1)日,《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針對勞動者在元旦前簽約解約、賠償金補償以及工資等問題的疑惑,昨(3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田成平表示,將公佈一批企業在年底前大規模裁員的案例,對個別單位違法裁員依法處理,就《勞動合同法》新舊交替維權相關問題,本報記者進行了咨詢。
案例一:17種情況被解聘要求賠償
問題:哪種情況被解聘有賠償?解答: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前,必須調查勞動者是否存在以下17種情形:
家庭是否有其他無業人員;家庭是否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是否進行了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是否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是否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否在停工留薪期或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否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是否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男職工是否享受晚育獎勵假;是否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是否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是否為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後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是否為殘疾退役軍人;是否為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是否為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是否為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是否為工會主席或工會工作人員;在本統籌地區繳納養老保險的累計時間。
以上17種情形,用人單位基於非勞動者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時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除豁免權。如誤被解除,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不簽合同可獲賠雙倍工資
問題:用人單位「知法犯法」,拒不跟勞動者簽合同怎麼辦?員工既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又怕因此跟單位鬧僵、丟了「飯碗」,有什麼兩全其美的辦法嗎?
解答:勞動保障部門表示,目前確實存在著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很多職工不敢給單位提的情況。單位不同意簽合同,可以直接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去投訴。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起,如果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若一年後還沒簽合同,則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不支付兩倍工資,勞動者可申請仲裁或起訴。
案例三:工作滿10年簽長期合同
問題:「我簽的勞動合同明明31日才到期,公司卻25日就催我簽新合同。」在成都市某有限公司工作的劉先生說,他在公司工作已經有10多年了,他不肯急著簽,公司人事部門警告他,如果再不簽合同,就視為自動離職。結果劉先生看到的是1年期的勞動合同。「我工作都10多年了,元旦後簽,不就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解答: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簽。劉先生的公司急著要在元旦前簽1年期新勞動合同,有規避《勞動合同法》中「員工連續工作10年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嫌疑。
根據規定,以下情形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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