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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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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隱瞞境外存款案判刑一年


http://news.wenweipo.com   [2007-02-05]

【文匯專訊】新年伊始,上海市檢察院新聞發佈會披露了一起腐敗大要案:上海市嘉定區供銷合作總社原主任張偉民,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199萬餘元;收受賄賂352萬餘元;以妻子名義在香港開賬戶存入巨款,折合人民幣344萬餘元,未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1328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法院去年底一審以貪污、受賄、隱瞞境外存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張偉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張偉民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引人關注的是張偉民犯下的隱瞞境外存款罪,繫上海市查辦的首起此類職務犯罪。據瞭解,此類犯罪被查獲和判刑在全國也屬罕見。上海市嘉定區的檢察官是怎樣突破這起案件並將張偉民送上審判台的?「97刑法」中設立的這一罪名,為何在司法實踐中幾近「閒置」?

 家產千萬的供銷社主任出國前被「控制」

 2005年下半年,一封封反映張偉民在改制過程中把供銷社資產轉入其妻子的私營公司的舉報信件,從市、區各級黨委、人大轉到區檢察院。50多份舉報材料反映了同樣的問題,這引起檢察官的關注,初查工作由此展開。2005年底,一家金融單位反映,檢察官布控調查的一個賬戶正在轉移資金,該賬戶與張偉民有著密切聯繫。

 這一線索引起檢察官的高度重視,檢察官立即立案偵查,發現張偉民正在辦理組團赴美國考察的護照簽證,而且張偉民的家產竟有上千萬元。情況十分緊急,很快張偉民被檢察官「控制」起來。

 隨著偵查的深入,張偉民千萬元家產的來歷漸漸明朗。2004年7月,張偉民妻子的私營公司欠工程款200萬元未付,詢問張偉民是否可以幫忙結算。張偉民指示從供銷總社下屬煙糖公司賬上支付200萬元並造個假工程進行結算,隨後煙糖公司開出180餘萬元支票支付了工程款。兩個月後,張偉民夫婦等人提出,現在私營公司有錢了,這180萬元就可以套出來了,先拿出80萬元分掉。這次張偉民夫婦分到45萬元。2005年5月,張偉民等人又提出,將剩餘的100萬元拿出來分掉。這次張偉民夫婦又分得50萬元。據查,2004年至2005年,張偉民在擔任供銷總社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計199萬餘元,個人分得99萬元。

 2003年張偉民看中了正在改制的下屬某供銷社一處營業網點,要求下屬供銷社主任幫忙買一套面積290平方米的商舖,當時市場單價每平米7000元,但張偉民堅持每平米僅付4000元。當時這家下屬供銷社正在轉制過程中,很多事需要張偉民批准,只好為他代付100萬元。張偉民用這類手法同時買下多套商舖出租獲利。1995年至2005年,張偉民在先後擔任嘉定區煙草專賣分局局長兼煙糖公司經理、供銷總社副主任、主任期間,受賄共達352萬餘元。加上張偉民有1300餘萬元說不清合法來源的巨額財產,其涉案金額高達1600多萬元。

 遠赴香港取證,廉署大力協作

 偵查中,一名幫助張偉民在香港開設賬戶並向美國轉移資金的涉案人進入檢察官的視線,經過一番正面交鋒,此人敗下陣來。檢察官發現張偉民於2005年擔任供銷社主任期間,以妻子名義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賬戶並存有巨額外幣存款,2005年11月底,張偉民委託他人赴港將上述賬戶內的港幣250多萬元轉匯至美國,張偉民均未按規定如實申報。

 直覺告訴檢察官:張偉民有隱瞞境外存款犯罪的嫌疑。

 然而要證實有境外存款必須進行境外偵查取證,對從來沒有辦理過此類案件的檢察官來說,這是個很大考驗。嘉定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王俊華、偵查科長馮壽翥等人在高檢院和上海市檢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幾項程序同時進行,使原本需要半年的出境取證手續,兩個月即全部辦完。2006年4月,嘉定區檢察院檢察官帶齊所有相關法律手續進入香港,受到香港廉政公署的有力協助,順利地找到相關證人和有關書證材料。正是由於滬港兩地的通力協作,取得了證實張偉民境外存款的關鍵證據。檢察官還從該賬戶內另查獲美元存款9.9萬元。

 上海首起隱瞞境外存款犯罪案隨之告破。

 取證難是破案「瓶頸」

 記者在採訪中注意到,張偉民因隱瞞境外存款罪被判刑一年。對於他的二十年刑期來說,這一年並不顯眼,但其法律意義卻非同一般。自從「97刑法」設立該罪名以來,司法實踐中運用這一法條處罰的案例很少。人們不禁要問:隱瞞境外存款犯罪這麼少,是立法超前了?還是執法不嚴格?

 負責偵查此案的馮壽翥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辦理這起案件時,他們上網查了很多資料,沒有發現可供參考的案例。「但是在平時辦案中,我們明顯感覺到,一些貪官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的情況並不少見,但因為司法管轄權問題,通過司法協助進行境外調查取證程序複雜,審批時間很長,等手續辦完,偵查期限都超過了。」他認為,是「取證難」造成隱瞞境外存款犯罪很難被查處,因此並不是立法超前了,而是因為具體操作過程難度很大。

 財產申報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擔任本案公訴工作的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劉佩蘭告訴記者,關於隱瞞境外存款罪,刑法規定得很明確,明知自己有申報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故意隱瞞在境外的存款不報,無論該款來源是否合法,都有可能觸犯這一規定。但是目前的申報規定很不完善。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目前雖然有一些關於黨政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和重大事項報告的規定,但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如何申報,制度規定上還不完善,一些國家工作人員並不知道自己在境外的存款應該通過什麼形式申報。另外,現實中還有一些幹部申報收入時草率了事走過場,不實申報和隱瞞收入並不少見,一旦涉案都可能成為問題。這起案件說明,完善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和加強宣傳教育顯得十分重要。

 隱瞞境外存款罪社會危害性值得重視

 全國檢察業務專家、上海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龔培華認為,隱瞞境外存款罪是「97刑法」確定的一個新罪名,而且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放在一起,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打擊以貪污賄賂為主的貪利性犯罪,保障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高檢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隱瞞境外存款數額30萬元就立案。這些法律規定是打擊震懾腐敗犯罪的有傚法律武器。

 龔培華說,該罪名是有申報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種不作為的犯罪,規制的是對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的行為。但目前司法人員對該罪的社會危害性理解差異較大,在實際執法過程中,該罪很容易被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等其他罪名吸收,單獨適用很少,也造成這類犯罪處罰很少。此次法院的判決,不僅對張偉民250多萬元(不含9.9萬元美金)隱瞞境外存款論罪處罰,而且還因其說不清這部分財產的合法來源,同時也計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數額中,體現了立法精神。他認為,除了能證明隱瞞的境外存款來源合法可以單獨處罰該罪外,一般這類犯罪都是數罪並存,而且犯罪的數額可以重複計算,既計算其隱瞞境外存款的數額,同時這些數額也可以計入其貪污、賄賂等犯罪數額中。(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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