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為了防止醫療廢物對農村地區的污染,27日提請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審議的《廣東省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草案)》加強了對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波表示,一些縣區、農村擁有大量的人口,但目前一些農村醫療廢物的處理不科學,不充分,甚至於一些醫療廢物流向了社會,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埋下了隱患。
為此,草案規定,縣、鄉鎮、農村和個體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就近的原則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不得擅自進行處理。
草案還規定,對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且毀形處理。
二、可以採用焚燒辦法處置的醫療廢物,應當及時焚燒。焚燒的選址應當遠離住宅、耕地和飲用水源地,並且在周圍設置避免畜禽和無關人員接近的防護設施。
三、不能焚燒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後集中填埋。集中填埋應當遠離水源,並且設置固定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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