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15年前,蔡某和劉某於同一天在廣西某醫院分別產下一個男嬰,但因種種原因,兩人在出院時誤抱了對方的嬰兒,並將其撫養成人。2007年3月26日,廣西首例兩對夫婦及其孩子狀告醫院抱錯嬰兒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醫院的行為構成侵權,判令被告廣西某醫院向六原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4萬元。
15年前,蔡某和劉某兩人在出院時誤抱了對方的嬰兒,並將其撫養成人。15年後,蔡某和其丈夫陸某在一次親子鑒定中得知了事情的真相,遂與劉某及其前夫姚某取得聯繫,並訴至法院,要求廣西某醫院進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陸某與蔡某系夫妻關係,姚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係。1991年11月10日,蔡某入住被告廣西某醫院婦產科,當日上午8時40分順產一名男嬰,隨後交由該醫院看護;同日上午10時10分,劉某在該院婦產科產下一名男嬰,同樣交由醫院看護。1991年11月19日,劉某出院時在被告處領走一男嬰帶回撫養,取名小姚;同年12月2日,蔡某出院時領走一男嬰帶回撫養,取名小陸。2004年8月,陸氏夫婦經血液化驗後發現小陸的血型與兩人不符,遂於2005年5月11日委託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兩人與小陸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係進行技術咨詢,同年5月20日,該中心出具了「陸某、蔡某與小陸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係」的咨詢意見。陸氏夫婦遂找到被告廣西某醫院,並根據被告提供的資料尋找線索,於2005年9月與劉某取得聯繫,同年9月30日,姚某、劉某委託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兩人與小陸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係進行技術咨詢,同年10月13日,該中心出具了「參照國際慣例,可以認為姚某、劉某與小陸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的咨詢意見。2005年10月27日,姚某、劉某、陸某、蔡某委託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陸某、蔡某與小姚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係進行技術咨詢,同年11月4日,該中心出具了「參照國際慣例,可以認為陸某、蔡某與小姚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的咨詢意見。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監護、教育以及子女被父母照顧、呵護,是基於血緣關係而與生俱來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與身份關係密切相關,是一種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行為人的行為如果阻礙了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的行使,侵害了權利人的人格利益,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被告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並非持故意的心理狀態,且事件發生後,被告能夠配合原告尋找親生父母子女,因此可以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並未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制訂統一的標準,實踐中應結合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予以確定。故酌定原告姚某、劉某、陸某、蔡某的賠償金數額均為2萬元;而原告小姚、小陸系未成年人,心智上較成年人脆弱,且閱歷尚少,承受壓力的能力也較小,可以認為其遭到的心理創傷更為嚴重,故酌定其賠償金數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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