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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光明日報報道,日前從衛生部獲悉,我國將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制訂《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逐步實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據悉,衛生部此前曾組織專家就中國食品召回制度進行專題研究,目前已形成基本框架。據參與研究的一位專家介紹,食品召回(FoodRecall)一般包含四層含義:食品生產企業或公司為預防或防止受污染的食品、劣質食品或貼錯標籤食品對消費者造成潛在的不利影響或危害所採取的矯正措施;食品召回是食品企業或公司的自願行為;食品召回決定由食品企業或公司管理層做出;如果食品企業不自願召回不安全的食品,政府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企業或公司召回,如食品企業或公司拒絕執行,政府部門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據悉,根據我國具體情況,食品召回應以食品企業或公司的自願性行為為主。召回食品包括三類:一類是可能造成較嚴重健康損害或死亡的食品;二類是造成健康損害可能性較小的食品;三類是不會造成健康損害但不適合消費的食品。
專家透露,我國實施食品召回仍面臨不少問題,一是多部門同時管理食品可能導致的職責交叉;二是國內很多食品企業規模較小且分散,管理水平較低,生產食品標識不全,導致食品溯源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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