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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部門或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
這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頒布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若干規定》中的內容。這一規定旨在規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廉政行為,防止因親屬關係、利害關係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規定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
規定還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有六大情形須按規定迴避,分別是:在討論研究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在擔負審評審批、認證檢查、稽查處罰等工作時,與申請產品註冊、質量管理認證和被查被罰企業人員存在親屬或利害關係的;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復議事項涉及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或與提出行政復議方有親屬或利害關係的;在聽證工作中,聽證事項涉及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或與當事人存在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的;在調查處理行政過錯案件時,與行政過錯行為或行政過錯責任人有利害關係的;在政府採購、項目招標等工作中,與供應商、投標方有親屬或利害關係的。
此外,在日前公佈的一份辦法中還規定,食品藥品監管局黨員幹部每年須述職述廉。發現黨員領導幹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迴避重要問題或者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改正的,將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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