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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新華網報道,國務院法制辦6日公佈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屠宰廠(場)應當對檢驗出的病害豬作無害化處理,國家對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給予適當補貼。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屠宰廠(場)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採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實行肉品品質強制檢驗制度。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屠宰廠(場)應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其中,片豬肉還應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方可出廠(場);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為引導消費,促進屠宰行業提高技術水平,徵求意見稿規定,根據屠宰廠(場)生產設備、管理水平、產品質量、信用程度等實行生豬屠宰廠(場)等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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