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人民日報報道,日前,廣州通過《關於加強和規範廣州市人大代表活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規範人大代表履職活動。其中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活動時,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
《意見》劃定了幾條「高壓線」: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代表不得借執行代表職務進行個人職業活動,不得利用代表身份為本人或者親屬牟取不正當利益;執行代表職務活動時,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不得干預具體司法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對涉及本人和親屬的案件應迴避。
為確保代表不因參加活動而減少收入,廣州市人大代表履行職務將被計入其所在單位工作量,並參與單位各種獎金、福利分配。另外,代表活動保障經費列入廣州市本級財政預算,包括閉會期間履職的交通、誤餐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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