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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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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學校要求學生簽生死協議


http://news.wenweipo.com   [2007-04-16]

【文匯專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這是學校在推卸責任,雖然我們已經是成年人了,但只要是在校生,學校就應該維護學生的權益。」

 「學校可以用很多告誡方法,為什麼非用這種方式來告誡我們?」這幾天,因為學生們簽訂了一份由校方擬定的協議書,新疆教育學院職業教育分院掀起波瀾——這份協議書被學生稱作「生死協議」。

 該校大多數學生認為,學生身上可能會出現的意外事件,學校全都列在這份協議上,是要把責任推卸乾淨。也有學生認為,如果學生真的發生什麼事情,學校還是脫不了責任的,這份協議只是給學生一個警示而已。

 在擬訂這份協議時,學校並沒有提前告知學生,而老師讓學生簽協議時,是在課間10分鐘內,突然拿出上千份協議,還沒等大家拿定主意,就草草簽字了事,此後學校也未給學生做任何說明和解釋。協議上註明是一式兩份(學院1份、學生1份),但不知是什麼原因學校並沒有給學生1份,很多學生認為,這樣做對學生不公平。

 該校為記者提供了一份被稱作「生死協議」的《新疆教育分院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這份協議有兩項為學校分院責任條例,內容為:(1)學校要樹立「安全壓倒一切,責任重於泰山」的意識,堅持做到警鐘長鳴、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共同作好安全工作;(2)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維護學校秩序和學生人身安全。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高校學生安全工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協議書稱,大學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能夠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出現下面因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生自己承擔相應責任:(1)違反學校禁止性規定的;(2)私用電器的;(3)自殺、自傷的;(4)在假期離校、返校過程中發生的;(5)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發生的;(6)地震、雷擊、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而學校已經履行了響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7)學生在校期間,因他人行為不慎引起人身傷害的,由傷害人承擔相應責任;(8)他人故意侵害學生的,由侵害人承擔責任;(9)學生因行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學生承擔相應責任……

 新疆教育學院職業教育分院院長庫熱西·艾赫麥提表示,這份協議是為了響應國家和自治區教育廳有關高校安全工作規定,由於該校地段比較偏僻,打架鬥毆事件常有發生,學校在治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他說,此次出台的協議書只是學校為給學生們一個警示和告知而已,最終目的是為了建設「平安校園」,如果學生真的發生意外了,學校還是會承擔相應責任的。

 新疆自治區教育廳負責人看了「生死協議」後表示,所謂責任書應該是雙方都達成協議提出的,不能只由學校一方提出那麼多學生責任條例,此協議書只能作為校內部管理規定,不具備法律效益,學校這樣做不合適。他還表示,如果學生真的發生意外,這份協議是無效的。教育主管部門會和學生家長一起對學校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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