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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昨天,北京市豐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與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長來到法庭,坐到公訴人邊上宣讀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證明了被告人的一貫表現。據瞭解,在刑事案件當中以「社會調查報告」的形式證實被告人的平時情況,並作為法官量刑參考依據,在北京市尚屬首次。
在昨天開庭前,方莊地區司法所所長陳星平坐到了公訴人邊上。由於法院可以提供的標誌牌只有「公訴人」和「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幾種,均不符合司法所的法律身份,幾位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匆匆找來幾張白紙,打印了「司法所」三個大字,用透明膠條貼在了桌子上。
昨天10點,庭審開始。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2月20日凌晨,老王的朋友在一家歌廳消費時丟失了手機,懷疑到萬某身上,與其發生口角。老王聞訊後,糾集他人來到歌廳對萬某進行毆打。萬某被老王一個幫手紮成重傷。案發後,老王賠償給萬某4.5萬元。對這一指控,老王沒有表示異議。
公訴人宣讀完證據,陳星平所長接著宣讀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這份報告是陳所長親自帶著工作人員進行多方調查後作出的。這份報告提到:「據居委會王副主任介紹,王某平時表現還可以,從來沒和鄰居發生過任何糾紛,沒有任何違法違紀問題……」「老王是北京毛線廠的職工。張廠長說,老王平時工作積極,領導讓幹啥就幹啥……出現這個事情,我們很震驚。」老王的家人和同事也作證稱,老王人很老實,不愛惹是生非。
「根據王某被捕前的各種表現,我們認為王某不致再危害社會,所在單位及社區組織會予以配合,建議法院在量刑上能從輕判決。」陳所長最後說。法官宣佈擇日另行宣判。
據陳星平所長介紹,在案件開庭審理之前,豐台區法院請方莊地區司法所對被告人王某進行社會調查,並形成書面材料在庭審中出示,才有了剛才的一幕。「針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有可能適用緩刑的情況,司法機關才會做這樣的社會調查,形成書面社會調查報告,在開庭審理時向法庭提供,作為法官量刑的參考。」
據豐台區法院的法官介紹,目前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司法所出具的報告究竟是證據還是作為量刑依據,而司法所人員出庭究竟是證人還是訴訟參與人也沒有明確。今後,豐台區法院與司法局將就刑案審理引入社區矯正調查制度進行探討,明確判決書是否寫入調查報告內容、司法所人員訴訟地位等具體事項。記者瞭解到,合議庭將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和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司法所出具的被告人平時表現等材料,對被告人是否具有緩刑條件形成評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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