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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東南快報報道,昨日,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福州市中小學校學生安全防範和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學校教職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目前國家還沒有一部明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福州市教育局相關人士說,「條例頒佈施行,使福州市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了地方性法規。」
規定保證學生安全
條例對學校要如何保證學生的安全,做了相關規定。學校要定期對校舍、設施設備和接送校車安全進行檢查。
同時,各中小學要實行門戶制度,配備保衛人員,校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學校區域。
家長配合學校工作
條例規定,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學校。在接到書面報告後,學校應當給予關注和照顧,並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將學生非正常缺席、擅自離校的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明確雙方事故責任
條例規定,以下6種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事故;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事故;在學生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事故;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事故;學生自殺、自傷的事故;學生違反學校規定,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的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事故。
又訊記者從發佈會上還獲悉,經過修改的《福州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昨起頒佈施行。
辦法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應當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包括化學除草劑)。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安全間隔期等農藥使用規範。禁止超劑量、超範圍使用農藥。同時市場不得銷售、使用違禁的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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