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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2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鍾萬億、王俊鵬、劉文嵩、鍾溪洲非法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一案。
被告人鍾萬億、王俊鵬、劉文嵩、鍾溪洲等四人分別是台灣省雲林縣、高雄縣、新竹縣和雲林縣人,無職業。公訴機關指控稱,2005年11月,被告人鍾萬億向在泰國的廖正雄(另案處理)聯繫購買毒品海洛因,由被告人鍾溪洲到泰國支付部分毒資,由被告人王俊鵬在泰國負責檢驗毒品,在被告人劉文嵩事先所租房屋內將毒品藏匿於傢俱夾層中,通過郵寄方式從泰國走私進入台灣進行販賣。當毒品郵寄到台灣後,於2006年2月3日在台中港被台灣警方查獲,繳獲毒品海洛因19723.42克。
2006年1月5日,被告人劉文嵩按照被告人鍾萬億的安排,到泰國欲運輸鍾萬億留在泰國的半塊毒品,後因懷疑已被泰國警方發現未將毒品運走。同年2月3日,鍾萬億、王俊鵬在昆明被抓獲,次日劉文嵩在瑞麗市被抓獲,並先後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昆明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3月10日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5月11日,鍾溪洲在福清市被海關緝私部門抓獲,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4名被告非法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時,法庭宣佈,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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