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5月1日起施行的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將藥品廣告與產品掛鉤,今後,廣告嚴重違法的企業,有關部門將對其產品實行強制措施,暫停該產品的銷售,並責令其消除影響。
新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經發現,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該藥品在轄區內的銷售,同時責令違法發佈藥品廣告的企業在當地相應的媒體發佈更正啟事。
違法發佈藥品廣告的企業按要求發佈更正啟事後,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需要進行藥品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藥品廣告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廣告未經審批進行宣傳、處方藥違法在大眾媒介進行宣傳、擅自篡改審批內容違法發佈。對這些違法廣告涉及的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度缺乏控制和制裁的法律依據,客觀上導致生產、經營企業肆無忌憚地借助違法藥品廣告銷售藥品,誤導群眾用藥。近年來,雲南、河北、江西、吉林、山西等地開展了對違法發佈廣告的藥品實行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試點工作,效果明顯。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借鑒了這些地方的經驗,增強了對企業違法的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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