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消費者自帶酒水,餐廳收取開瓶服務費,消費者與餐廳經營者對簿公堂,這起曾引起社會廣泛議論的京城開瓶費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判令湘水之珠酒樓返還消費者開瓶服務費100元。
一中院終審認為,湘水之珠酒樓沒有事前明示消費者收取開瓶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權。而對於湘水之珠酒樓提出的其所提供的菜譜中已經標明了自帶酒水收費的規定,消費者即使不是明知也應當推定為明知的主張。承辦案件的法官谷岳表示,對於收取開瓶服務費等加重消費者義務的重要條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沒有以一些特別標示出現或出現於一些特別顯著醒目的位置,則無法推定消費者已經明知。
此案發生在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等人前往湘水之珠酒樓就餐時自帶了一瓶白酒,王某等人用餐後,餐廳向王某收取餐費296元,其中服務費(即開瓶服務費)為100元。王某認為,湘水之珠酒樓收取開瓶費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嚴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權及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湘水之珠酒樓公開賠禮道歉,並返還開瓶費100元。
湘水之珠酒樓則認為,收取開瓶服務費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酒樓並沒有強制王某消費,是王某自願前來就餐,菜譜上標明了自帶酒水的開瓶服務費為100元,王某閱讀菜譜後,點下了菜單,視為其對菜譜內容已經接受。故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在湘水之珠酒樓提供的菜譜中確有這樣的記載:客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50%另收取服務費,本酒樓沒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務費。
一審法院認為,湘水之珠酒樓菜譜中關於自帶酒水收費的規定系格式條款,應為無效。酒樓收取開瓶服務費,有悖於《消法》的規定,剝奪了王某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權,屬於不當得利,判令湘水之珠酒樓返還開瓶服務費100元。一審宣判後,湘水之珠酒樓不服,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錯誤的,不應認定格式合同條款無效,且法律對於收取開瓶費沒有禁止性的規定。於是向一中院提出上訴。
在二審中,一中院確定湘水之珠酒樓沒有證據證明事前明示消費者收取開瓶服務費,審理法官認為,酒樓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權,應當就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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