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山西新聞網曾以《電話訂票不能就近取票郝勁松起訴太原鐵路局》為題,報道了叫板鐵路「老大」的郝勁松以自己電話訂票後,不能到就近的代售點取票,而是到鐵路部門指定的代售點取票,認為鐵路部門這種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遂把太原市鐵路局推上法庭,索賠10元打的費。6月26日,太原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郝勁松的起訴被駁回,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經法院查明,為方便旅客購買車票,分佈於太原市城區有48個火車票代售點,均辦理發售預售期內太原站始發的10日內的各車次車票,上述代售點與太原鐵路局的關係為鐵路旅客車票代售法律關係。旅客也可以選擇電話訂票方式購買車票,2006年8月以後,電話訂票取票代售點由原來的10個增加為13個,在太原市基本分佈均衡。原告郝勁松於2006年9月11日通過電話訂票方式預訂9月19日從太原到北京的N202次火車臥鋪票,訂票員告知其就近取票地點為長治路82號或雙塔西街公交公司售票處,原告郝勁松在長治路82號火車票代售處已購得車票。法院審理後認為,火車票代售點是根據居民分佈和客流情況來設置的,「方便」與「就近」具有一定相對性,不能以某個旅客的「方便」作為衡量「就近」的標準,所以作出上述判決。原告郝勁松選擇了電話訂票方式購買火車票,且在訂票員告知的取票地點取到了預訂車票,故被告太原鐵路局與原告郝勁松之間不存在侵權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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