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匯專訊】據新華網報道,日前召開的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對《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草案)》進行審議。據瞭解,如果這部地方法規走完程序並獲得通過,這將是我國第一次對藥品的生產、銷售、流通、使用等用藥安全進行全程監管。
條例草案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註冊申報的處方和生產工藝組織藥品生產;如需改變處方或者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報並獲得批准。
條例草案規定,無論是批發還是零售藥品時,都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條例明確規定,藥品說明書和標籤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與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相應內容一致。禁止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對標注未經批准的藥品名稱的藥品將被視為假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在本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使用,最高可處以生產銷售金額5倍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