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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中國法院網報道,8月15日,著名歌手孫楠狀告某手機廠家侵犯其著作權一案,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開庭審理。賠償數額成為雙方激烈爭論的焦點。
2006年底,孫楠委託律師將生產某款手機的某通信公司和曲阜一家銷售該款手機的銷售商告上法庭,聲稱該音樂手機在出廠時就預先內置了20首歌曲,其中一首為孫楠演唱,但並未經孫楠同意,也未支付相關的使用費,因而索賠289萬元。
據悉,該案是全國首起手機內置歌曲侵權案。濟寧中院一審認定侵權成立,判決手機廠家賠償50萬元。但原被告對該判決都不滿意,雙雙提起上訴。
孫楠上訴堅持要求手機廠家賠償289萬元;手機廠家則認為法院判決賠償50萬沒依據,明顯偏高。
在開庭前,雙方的律師就賠償數額就開始唇槍舌劍地爭論。手機廠家的律師說,沒想到對方還對判決不滿,一審判50萬已經很高了。孫楠的律師則說,50萬並不令人滿意,原告有手機數量、每首歌曲使用價格的證據,使用費算下來就是284萬元,再加上5萬元的維權費用,所以就應判賠289萬元。
在法庭上,這也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要計算損失就必須先弄清該款手機的產量。孫楠方一審中提交了一份證據,根據信息產業部網站上該手機機身碼的備案號,得出該手機產量為142萬部。對此,手機廠家辯稱,備案數量是理論上的最大產量,實踐中,手機產量無一例外地少於備案數量。他們向法庭提交一份新證據,一份信息產業部出具的證明,證明該手機申請進網的數量一共是14萬2千枚。有申請進網的標誌才能銷售,表明手機最大產量為14萬2千部。孫楠方則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並提出在發一枚進網標誌的同時,允許廠家自己打印9枚進網標誌。手機廠家則表示,一部手機只有一枚許可標誌是常識,1比9的比例從未聽過。
除了手機數量外,每首歌曲的價格也是個爭論焦點。孫楠方提出,某網站上孫楠曲目的下載價格為4元/首,因而目前在手機鈴聲下載方面的市場價格為4元/首,孫楠作為表演者,按2元/首來計費。一首歌曲是否流行,表演者起著決定性作用,每首2元屬於很低的範圍,並不過分。手機廠家則認為,僅憑一個網站上的一條聲明就認定歌曲下載價格為4元/首,過於牽強。手機內置歌曲和從網站上下載歌曲根本不是一回事,沒有可比性。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公佈的標準是每首歌曲一毛二。
法庭當庭沒有作出判決,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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