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法制日報報道,這是一起私力救濟的極端案例。事情發生在廣州市,坐在摩托上的兩名「飛車黨」搶了一輛豐田商務車司機的項鏈,於是上演了一出長達兩公里的公路追逐戰,在出現了電影裡常見的幾番撞車場景後,最終的結局是搶匪二人車毀人亡。
案發現場,一名搶匪的頭盔掉落在水溝中
案發後,網民熱議,支持勇猛司機的有9成之多。網絡上過於嚴厲的措辭已經將兩條人命定性為「撞死白撞」,但最終評判還是要依據法律,這名司機該不該承擔法律責任?這種私力救濟方式是否「過分」?遇到這種事,我們該怎麼辦?事件過後,留下的是一連串法律追問。
事件始末
8月16日下午,一起搶劫案發生在廣州市番禺區市心路北段。
一輛商務車司機剛剛洗完車,車停在馬路旁邊,就在司機站在車頭處看車時,突然遭遇了兩名飛車歹徒的搶劫。一輛摩托車從司機身後衝過,坐在後座的男青年一把抓向司機的後頸,剎那間,司機脖子上的金項鏈已經到了男青年手裡,隨後,摩托車繞過了商務車向遠方逃逸。
被搶後,司機和洗車店員工蔡某立刻驅車追趕,沒多久就趕上了摩托車,據蔡某介紹,中途商務車撞了幾下摩托車,想逼停摩托車,但是摩托車仍然瘋狂逃跑。有目擊者稱,追到七星崗公園門前時,商務車再次撞擊,隨即兩輛車全衝進了路邊的溝裡。
這起兩公里左右的公路追逐以交通事故劃上了句號———摩托車支離破碎,一棵大樹被攔腰撞斷,商務車車頭一角碎裂,另外一人身負輕傷,摩托車上的兩個人當場死亡。
目前,警方還未公佈案情,具體事故責任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9成網友支持
新聞曝出後,8月18日,網易就此事件做了題為「你是否支持被搶車主開車撞死搶匪?」的調查,總得票數為66867,其中94%的網友支持,5%的網友反對,有9成投票網民在支持被搶者的撞擊行為。
在廣州,一提「飛車黨」,幾乎眾人皆知。僅在去年夏季兩個月內,廣州就有16起飛車搶奪。多數網民對廣州「飛車黨」的惡劣行徑恨之入骨。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審理意見,對飛車搶奪情節嚴重的可定為搶劫罪最高可判死刑,廣州法院已開始執行。另外,廣州的治安隊員也開始使用「新式武器」———鉤鐮槍和網槍,專門對付駕駛摩托車作案的搶匪。廣州市的部分市民也自發成立了「反飛隊」,這些業餘隊員多是外來打工人員,也有一些下崗職工,他們自發地駕駛摩托車對「飛車黨」進行跟蹤圍捕,據當地媒體介紹,效果相當不錯。
但即便如此,飛車搶劫仍然屢禁不止。1個月前,廣州也有類似事件發生。
7月24日中午,廣州白雲區兩名男子將一輛轎車的車窗玻璃砸碎盜走一個公文包,並開摩托車逃走。轎車車主馬上開車追趕,在追趕過程中,轎車將其中一名盜賊撞死。據悉,這輛轎車已是第三次遭竊,損失已達10多萬元。
專家:防衛稍嫌過當
就廣州商務車撞摩托車事件而言,商務車司機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也成為時下熱議的焦點。就此,中國政法大學刑法教授阮齊林向本報記者發表了他的看法:
第一,被搶人有權利追捕犯罪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追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對於現場作案的犯罪分子,公民有權抓捕。由於緊迫性,還可以認為這是不法侵害在進行中,搶匪搶了東西後,財物在搶匪手裡,被害人可以奪取,不奪取的話,財物可能很難找回。
第二,制度上可以定位在「正當防衛」內。
在日本,上述被搶人的行為屬自救行為,在法律上和「正當防衛」並列,屬於緊急行為的一種。
如果按照日本的刑法理論,本案定性為自救行為可能更加貼切,但在我國法律結構中,沒有「自救行為」,這種行為是否應該歸並到正當防衛中?
因為其屬於一種緊急行為,針對的是不法侵害,雖然我們國家沒有規定,但出現這種情況,要麼是在法外的正當行為中,要麼認為正當防衛包括這種自救行為,目前國內法律界很多知名學者支持後者這種觀點。
按照我國的法律結構,從法律解釋和適用上來講,並不排除在正當防衛的框架下解決,因為它具有緊急性,可以認為正當防衛涵蓋了自救行為。
第三,行為人的目的和分寸是關鍵問題。
行為人是有權利追捕犯罪人的,而且這種追逐行為也可以考慮是一種防衛行為,關鍵的就是行為人的分寸問題。
如果他是以抓捕罪犯和奪回財物為目的的話,他的行為就是正當的。但車毀人亡的後果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追擊的人,他的目的是為了搶回財物還是為了報復?這在認定上比較困難。
另外,追擊產生的後果不能只強調行為人,還要考慮犯罪人。犯罪人本身從事了非常嚴重的犯罪活動,在被追擊中對方駕駛車輛佔優的情況下,就應該就範,不應該逃跑,但實際上,犯罪人並未就範,並且持續對抗,因為他的不就範導致了衝突的可能,意外的出現。所以造成這樣的後果是行為人和犯罪人兩方面的原因。
行為人的行為在這種高速運動中很難辨別清楚,有三種可能:一個是犯罪人不就範,導致衝撞的可能;一個是犯罪人就範,避免了事故的發生;另外一個是犯罪人就範,行為人仍然衝撞,不排除有報復的動機。
第四,撞死搶劫者該不該追究責任?
被搶者做出追擊行為的前提是防衛性質,在本次事件中,被搶者撞人是防衛稍嫌過當。在雙方使用這種高速交通工具情況下,一個普通公民是很難把握好分寸的。可能追的人是善意的,但是犯罪人是惡意的,罪犯不肯就範,這當中就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可能釀成更大的禍害。
所以這起案件屬於防衛性質,但是稍嫌過當。
對這個案件的處理,從對未來社會的導向角度來講,在這種高度危險的情況下,不應鼓勵公民從事這種追擊行為。此次事件中,死的是罪犯,但反過來講,不排除追擊人傷亡的可能。
一般來說,在公民沒有遭到人身危害時,還是應該消極一些,不應逞一時之勇,在人身無危險,尤其是在可以取證的情況下,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可以記下車牌,跟蹤搶匪,趕快報警。
雖然公民有權去抓捕、扭送犯罪分子,找回自己的財物,但是被搶人並無人身危險,另外其在公路上抓住兩個犯罪人的成功率也不是很大,相比較財產損失,造成兩個人的死亡,在公路上產生追逐,這種行為還是有些不妥的。
所以按照防衛過當進行處理,會對社會有一個好的引導。
以維護社會秩序,避免更大傷害來考慮的話,這種行為是不值得鼓勵的。
有專家提出看法,認為被搶人撞死劫匪的行為屬「無過當防衛」,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針對此,阮齊林認為,如果犯罪人處於正在搶劫過程中,受害人防衛致使犯罪人死亡,屬於「無過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本案中,搶匪搶完就跑了,其搶劫過程已經完成,已經喪失了對被搶人人身安全的威脅,所以被搶人的追擊行為是「尋回財物」行為和「抓捕、扭送」行為,即是說被搶人只能抓捕、扭送搶匪,並不能採取報復行為。
私力、公力救濟之間如何平衡?
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與此案類似,2004年8月1日22時40分,長沙的士司機黃中權駕駛出租車行進途中,遭兩人持刀搶劫。隨後,黃駕車撞死其中一人。
3月23日,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對黃中權一審作出有期徒刑3年6個月的判決,並判黃賠償死者家屬各項經濟損失3萬多元。黃中權不服,當庭表示要上訴。8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中權撞死劫匪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原被告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在當年也引起了巨大爭議,圍繞著「的哥」黃中權撞死搶匪的行為是英雄行為還是故意傷害,也是眾說紛紜,支持黃中權行為的人佔了多數。
實際上,上述這起案例和最近廣州兩起撞死「飛車黨」案例都是私力救濟的一種方式,但卻以極端的形式表現出來。
但案發後,3起案例相同一點是:擁有眾多的支持者。在網上的評論中,人們呼求這種「以暴制暴」的方式,他們將其中的主人公稱為「英雄式的存在」。
但這種頗得民意的「英雄」卻很難博得法律的「同情」,正如專家所言,私力救濟和違法犯罪僅一牆之隔,如何在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間尋求平衡才是正舉。
阮齊林指出,法律上規定的「正當防衛」和私力救濟在本質上同出一轍,應該支持私力救濟這種方式,但一定要掌握好和違法和犯罪之間的度。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私力救濟手段方式靈活多樣,能夠充分調動私人的力量,因而效果明顯,並且私力救濟相比於公力救濟更加及時、成本更低。但私力救濟卻走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因為其處理結果有邊緣化的行為特徵。私力救濟往往會導致「救濟過度」,可能會加劇矛盾、引發更大的社會問題。
就此來看,被搶人撞擊搶匪事件中,被搶人和搶匪的公路追逐造成了車毀人亡的後果,雙方的行為甚至會危及到其他無辜人的安危,公路追逐也對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脅,所以這種私力救濟方式就不符合公共利益,也是應該摒棄的。
徐昕建議道,國家可以考慮適當發揮其對糾紛解決的積極功能,限制並疏導其消極傾向。私力救濟在很大程度上可為國家利用,同時又在國家的掌握之中,並根據需要通過立法使之逐步、部分地納入法制軌道,形成與公力救濟、社會型救濟相互並存、銜接、配合和補充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公力救濟、私力救濟、社會型救濟三者發揮比較優勢,良性互動,更有利於化解社會衝突,緩解司法壓力,節省公共資源,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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