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商務部29日公佈終裁決定,認定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中國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決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對原產於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雙酚A徵收反傾銷稅。
雙酚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為29072300,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本案調查範圍之內。
自2007年8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徵收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徵收範圍為5.0%—37.1%,該措施期限為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6年8月30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中國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進行反傾銷調查。2007年3月21日商務部發佈了本案的初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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