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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福建省日前出台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首次提出加大公積金保障困難家庭力度。
福建新出台的《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按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後,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其條件是: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因企業破產、改制而下崗,連續滿兩年未重新就業的;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發生所規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指導意見中提出,單位合併、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明確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後才能辦理合併、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單位發生撤銷、解散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視同職工工資予以優先償還。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企業在破產清算資產中解決。新設立和改制後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福建還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原則上不得高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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