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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日前,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對廣受關注的樊慶恩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樊慶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其所收受的賄賂款人民幣58萬元、港幣1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差額款項人民幣6486466.47元、港幣420805.4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樊慶恩在擔任深圳市環境保護局項目審批處副處長、處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從中大肆收受賄賂款。
據查,截至2006年10月,被告人樊慶恩的個人及家庭財產共計人民幣12962432.25元,港幣1420805.43元,美元12316.31元,英鎊267.88元。該財產包括境內外銀行存款、現金、房產、投資、股票、車輛等。被告人樊慶恩家庭現有財產加上歷年支出、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與受賄款外,尚有人民幣6486466.47元、港幣420805.43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據悉,被告人樊慶恩在接受深圳市紀委調查期間有自首情節,樊慶恩的家屬亦退清了涉案的全部受賄款及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巨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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