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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新華網北京10月10日報道,中國保監會10日公告稱,保監會主席辦公會日前審議通過了《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辦法》已予公佈,並將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對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的任職資格管理、職責範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標誌著中國保險行業總精算師制度正式出台。
精算是保險的核心技術之一,對保險業起到「助推器」和「穩定器」的作用。從國際經驗看,精算不僅可以應用於傳統的壽險、產險和再保險領域,而且可以應用於健康保險、養老保險、資產管理、社會保障甚至政府公共管理等諸多領域。
根據《辦法》,取得中國精算師或國外精算師資格3年以上並從事保險精算、保險財務或保險投資工作8年以上者才有資格擔任保險公司總精算師。而去年披露的數字顯示,中國共有約50多名中國精算師和269名中國准精算師,還有100多名國外精算師在中國從業。
《辦法》強調,總精算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保監會的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公正、客觀地履行精算職責。保監會依法審查總精算師任職資格,並對總精算師履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據保監會副主席魏迎寧介紹,總精算師制度是保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監管的重要方面,保監會幾年前就認識到公司應該設立總精算師,由於當時條件不成熟,就建立了精算責任人制度。
2006年初保監會發佈的《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中首次明確要求壽險公司設立總精算師職位,總精算師要參與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產品開發、資產負債匹配等方面的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風險隱患。也就是說,總精算師「將被賦予很高的權利和責任,不但要對保險公司負責,還要對社會公眾負責,對監管機構負責」。
《辦法》正式實施後,保監會之前規定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和健康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的職責由總精算師履行,2004年11月所頒《關於精算責任人任職資格有關要求的通知》將廢止。財產保險公司適用該辦法的時間將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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