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10月15日消息,2007年10月12日,國務院宣佈了第四批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決定取消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核准。這意味著自2004年實施的手機核准制將正式取消。
1998年,國家出台了《關於加快移動通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這一文件規定,「對移動通信產品生產企業嚴格監管,並將移動電話的生產納入國家指導性計劃」,要求手機生產必須獲得信息產業部的牌照許可。在此後長達6年的時間裡,中國一直對手機行業准入採取了嚴格的控制和審批措施。
隨著2004年7月《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政策法規的頒布實施,2004年7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其中在電子信息產品類中規定,「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這就是手機核准制的政策由來。
2004年9月15日下發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即19號令)中,點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於2005年2月19日頒布《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投資項目核准的若干規定》,並於3月底發佈了首批通過核准的手機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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