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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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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可能下週一提出上訴


http://news.wenweipo.com   [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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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正毅

【文匯專訊】11月30日,周正毅案一審判決,這位前「上海首富」數罪並罰,獲刑16年。日前,周案辯護律師向南方週末記者確認,周正毅本人已表達上訴意向,依照法律規定,上訴期限為十天,這意味著,周及農凱集團最遲將於下週一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歷時一年並備受關注的周正毅案,目前來看,句號暫時仍難畫上。

 宣判

 當天上午9點半,正如《南方週末》此前報道(詳見11月29日A3版),周正毅案一審判決準時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C101庭進行。

 至少在開庭前兩個小時,數十位來自港台和內地的記者雲集法院門口,但均未獲准進入旁聽。近百位警察及工作人員散佈周圍維持秩序,周正毅案牽涉到的東八塊地段拆遷百姓當天也在法院外出現,不過被隔離在街對面。

 旁聽人士透露,當日宣判,周的哥哥及兩位姐姐以及女兒到場,但此前10月23日開庭時曾到場的周的妻子未見身影,不過據稱也專程自國外趕回上海。來自上海政法系統的部分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部分法學專家獲准旁聽,庭審現場被多架攝像機全程記錄,並直接在主庭之外的另兩個觀摩房間播放。

 知情人士透露,判決之後,周正毅當庭未表示異議,但據稱在送達通知簽字時寫下了「報復」之類的字眼。

 宣判大約持續四十分鐘後結束,周的一位姐姐在法院內一度情緒失控,後被工作人員勸離。而諸位辯護律師則在第一時間拒絕發表評論,匆匆離開,卻被守候在外的拆遷百姓堵截。人群中有人高呼「還我家園」,認為量刑過輕。

 據悉,當天下午,周的辯護律師已在上海浦東看守所就是否上訴徵求周本人的意見,當時周並未決定,辯護律師之一的馬舒寧稱,周本人對判決不服,但考慮到上訴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一度猶豫。

 罪名

 南方週末自相關渠道獲得的判決書顯示,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上海農凱集團犯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共判處罰金335萬元人民幣。而被告人周正毅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罪並罰,並考慮周有檢舉立功表現,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而周所涉的另兩項罪名單位行賄罪和對企業人員行賄罪,法院也予認定,但考慮到周的主動交代情節,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前,一度小範圍流傳可能定刑12年的消息,最終被證明不實。

 這意味著,自2007年1月21日被逮捕開始,周正毅的第二次刑期將至2023年1月20日止。

 這份長達40頁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對檢方指控的五宗罪的絕大部分事實進行了認定,並一一輔以詳盡的定罪依據及檢方提供的證據。

 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名,判決書羅列了檢方大量證人證言,最終判定,農凱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為了虛增銷售業績,便於向銀行貸款,循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形成封閉的電解銅循環交易,「完全服務於貼現融資的需要,並無真實交易目的,其實質是自我交易,亦反映出交易的虛假性。」而周將非法套取銀行所得82.3億資金中的19億違規投入證券業務,違反了國家關於禁止銀行資金流入股票市場和增值稅發票的規定,破壞金融秩序,符合虛開增值稅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應當定罪處罰。

 對於挪用資金罪名,法院判定周本人曾兩次聽取唐海根等經辦人的相關情況匯報並決定實施,對挪用行為知情,並親自調撥6000萬資金為唐等人創造條件,系共犯,「有證人證言印證,證據確實、充分」。

 惟一的「意外」是,判決書對周正毅行賄農行上海分行宋赤球100萬的罪名指控不予認定,法院採納辯護意見,判定農凱的貸款行為經由上海分行貸款審查委員會按規定審批,屬於正常的信貸活動,定罪證據不足。

 而此外,關於檢察機關偵查周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挪用資金罪的合法性問題,法院認定偵查符合法律規定,所收集的證據有效。

 上訴

 一審宣判至今,周正毅繼續羈押於上海浦東看守所。

 南方週末記者獲悉,獄中的周正毅已經委託相關律師全權負責上訴事宜,上訴狀正在草擬,具體遞交日期還未最終確定。周案一審辯護律師透露,將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部分程序合法性三個方面提出上訴。

 儘管已有媒體援引法學界觀點,認為周案所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牽涉數額巨大,量刑過輕,但周案的諸位辯護律師卻堅持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挪用資金罪不成立。

 12月4日晚,周的一審辯護律師之一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馬舒寧接受了南方週末報社獨家採訪,這也是周案辯護律師迄今惟一對具體案情發表的公開評論。

 馬舒寧主要分工周被指控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辯護工作。判決顯示,儘管其作了無罪辯護,但法院並未採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成為周獲刑的主要罪名。

 馬堅持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名不成立,除了認為檢察機關依據的上海復興方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未將電解銅交易中的國際標準倉單的量計算在內,導致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沒有實物貿易背景的錯誤結論外,還提及了2007年4月檢察機關曾請上海國稅局為周案作的一份檢查報告,「報告顯示周所用增值稅發票是正規的,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檢查報告也未定性虛開,只認為屬於關聯企業間的串開行為。」

 他還說,2003年國家有關部門就曾對此罪名進行徹查,可是後來也未見以虛開罪名起訴。

 上訴狀中有可能提及的另一焦點是,對訴訟程序中檢察機關違背職權管轄規定的質疑,周的一位辯護律師指出,1998年1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六部門下發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

 鑒於目前周案在具體定罪環節的技術爭議,有法學界人士呼籲,真正實現公開審理,控辯意見公開,回歸法律層面,或是愈辯愈明的惟一途徑。而這也成為周案上訴後的二審留給公眾的最大懸疑。(來源:南方週末 記者:朱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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