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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黃靜生前照片
【文匯專訊】據《長沙晚報》報道,備受關注的湘潭21歲女教師黃靜裸死宿舍床上一案,司法機關歷經4年半的調查與審理,日前由湘潭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審原告黃靜的父母,及原審被告姜俊武關於民事責任方面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雙方不服
此案發生後,姜俊武曾於2003年7月8日因涉嫌強姦(中止)被捕。2004年3月5日,姜俊武被取保候審。2006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區法院一審判決姜俊武無罪,但要為黃靜的死承擔一半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黃靜的父母經濟損失59399元。宣判後雙方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法院調查與此前相同
湘潭市兩級法院查明:2002年5月,姜俊武與黃靜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此後兩人曾到海南、長沙等地遊玩,並多次同宿一室。2003年2月23日,兩人一起吃完晚飯後到姜俊武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兩點左右,隨後兩人回到湘潭市雨湖區臨豐學校黃靜宿舍同宿。姜俊武與黃靜親吻、撫摸後提出與之發生性關係,黃不依並將雙腿夾緊,表示等結婚時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騎跨在黃的胸部進行體外性活動,其後兩人入睡。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姜驚醒後問黃「哪裡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睡下。
第二天早上6時許,姜俊武離開黃靜宿舍回到父母家。約一小時後,姜俊武多次撥打黃靜手機無人接聽,回到臨豐學校敲黃的宿舍門沒有應答,便將情況向學校領導反映。9點30分許,校方派人從樓頂墜繩由窗戶進入黃靜的宿舍,發現黃靜裸死在床上。
被告被認定不構成強姦
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黃靜繫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促發死亡。
法院認為,姜俊武與黃靜系戀人關係,其主觀上沒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不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姦罪。但姜俊武的行為與黃靜潛在病理改變是造成黃靜死亡的共同原因,姜俊武應對黃靜的死亡後果承擔50%的民事責任。法院查明,黃靜父母的經濟損失合計約1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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