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河南省許昌市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李國英因受賄、貪污,日前被長葛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長葛市法院審理查明,現年52歲的李國英在2002年至2007年1月期間,利用其擔任許昌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先後11次收取許昌市宏圖工程建築勞務公司經理劉某等人賄賂款23.1萬元。2005年,他又以鄢陵縣花木盆景園的名義開綠化工程款發票,將許昌市財政局下撥綠化款27.99萬元轉到鄢陵縣花木盆景園賬戶後,取出20萬元非法據為己有。案發後,李國英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國英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認罪態度較好,全部退出所得財物,在司法機關掌握其部分受賄的犯罪事實後,主動供述出貪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行為,可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李國英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於日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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