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2日上午舉行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新聞發言人顏江瑛在介紹《藥品召回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和要點時說,對已經確認為假藥劣藥的,不適用召回程序。
顏江瑛說,召回的藥品是指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即發現有可能對健康帶來危害的藥品,及時地採取召回措施,有利於保護公眾用藥安全。已經確認為假藥劣藥的,不適用召回程序。我國《藥品管理法》對假藥劣藥的定義及行政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