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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拐賣8名兒童的團伙成員作出一審判決,5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2005年8月以來,東莞市大朗鎮巷頭村、長塘村等地連續發生多起男童被拐案件。
2007年4月17日,東莞市公安局在福建莆田抓獲重要疑犯楊紅瓊,解救出一名8歲男童。根據對楊紅瓊的審訊,專案組順籐摸瓜,先後偵破另外7起案件,成功解救7名被拐賣男童,並先後抓獲了唐顯忠、李文全、洪明華、伍才萬等4名團伙成員。
在這個犯罪團伙中,唐顯忠、李文全、伍才萬負責拐騙兒童,唐顯忠還負責將被拐男童帶至福建。楊紅瓊、洪明華則負責在福建尋找買家,以1.3萬元左右的價格將被拐兒童賣掉。
法院審理查明,該犯罪團伙多以零食等為誘餌哄騙在外玩耍的幼童,並多次唆使未成年少年「幫忙」作案,每次給這些未成年人100元到1000元不等的報酬。
法院認為,5名被告以出賣為目的,結伙拐騙、販賣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唐顯忠、李文全、伍才萬教唆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但由於案件中大部分被拐男童獲救、部分案犯在被捕後認罪態度較好,並有立功表現,可認定為法定從輕情節,分別判處5人7年至14年零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對楊紅瓊處以5000元罰金,對其餘4人各處以1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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