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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深圳市政府承諾公交降價,實際票價卻「不降反升」,深圳市民李鐵一紙訴狀將物價、交通、財政三部門告上法庭。昨日,李鐵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定書,認定其所起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予受理。
「票價說降未降欺騙了我」
12月5日,深圳一公益網站「老百姓幫老百姓網」創辦者深圳市民李鐵,向福田區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狀告深圳市交通等三個政府部門,認為上述部門在多個公開場合向公眾承諾將在12月1日開始執行「公交降價」方案,但事實卻是,12月1日起公交票價「有降有升」。
李鐵在訴狀中認為,自己被欺騙,經濟和精神上遭受損失,要求三部門對不誠實行為公開道歉。並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因此提起訴訟。
「政府沒有誠信無法管?」
昨日下午,李鐵收到福田區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書。這份行政裁定書上寫著,經審查,該院認為,起訴人所起訴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裁定對李鐵的起訴不予受理。
李鐵表示他不能接受這種裁定,「這種事情不屬於法院管理的範圍,那以後這些我們身邊的『周老虎』事件,政府對百姓沒有誠信,卻沒有部門管理、無法管,我們不是只能遺憾了?」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不服此次裁定,可以在法院裁定送達之日的十天內,向原法院提交上訴狀,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李鐵說,近日將再次準備相關資料,提出上訴。
專家說法
無法起訴政府 可起訴公交企業
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彭勃博士表示,法院的裁定也有法理依據,主要是因為涉及到物價的相關內容,不能夠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訴訟。
他說,我國現有司法受理的範圍尚不完整,不能覆蓋到各個方面。尤其在行政訴訟方面,根據現有行政訴訟法,提請行政訴訟的一般是具體的行政行為。類似李鐵此次就涉及到價格問題,則不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按照正常程序,市民如對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不滿,應首先經過物價局的檢查,如對檢查有異議,可向物價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若對行政復議的事實、過程等仍不滿意,才可提起行政訴訟。
他表示,因為物價調整的文件並非針對某一個乘客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具有普遍約束力,屬於抽像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審查範圍。因此消費者只能通過申訴、提請檢查等方式表達意見,不能直接提出訴訟。
對於對公交票價不降反升不滿,彭勃建議,如果希望切實進入立案程序,可能以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具體的公交企業比較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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