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中新網南寧12月13日報道,廣西南寧儲戶黃某於1997年7月在某銀行存入26萬元,2007年9月去取款時卻被銀行告知該款已被取走,僅剩餘款119.4元。黃某一怒將該銀行告上法庭。12月11日,南寧青秀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存款糾紛案,判決銀行向儲戶支付存款本金100元。
原告黃某訴稱,其在被告某銀行下屬的一個儲蓄所開了一個活期儲蓄存折,後被他人冒領走了26萬元中的259900元。原告認為,其手中的存折沒有取走26萬元的記錄,轉存本金不翼而飛是由於被告營業員在辦理轉存業務時疏忽大意造成,據此,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存款26萬元及利息。被告則辯稱,其已經履行了支付存款的義務,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黃某於1997年7月15日在被告的儲蓄所開通了一本活期存折並存入26萬元。上述存款已於1997年7月17日在桂林市臨桂縣該銀行某分理處被取走了259900元,現存款餘額為119.14元。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的存款被領取時,銀行方是否盡到了謹慎的審核義務。被告方作為存款儲蓄機構,只要按照約定開具存折,並依照相關規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即視為已經適當履行了儲蓄合同的義務。在通存通兌異地取款的具體操作過程中,存折、身份證、密碼是取款的三項必備要件。儲蓄機構在辦理開辦通存通兌業務中必須使用密碼,儲蓄機構對身份證只是進行形式審查,而儲戶預留密碼才是銀行內部電子系統管理通存通兌業務過程中對儲蓄客戶進行身份識別的關鍵。因此,在排除銀行方因意外事件洩露密碼的情況外,存折密碼只由本人設置並持有。只要取款人所持身份證件的形式要件與身份管理部門的規定相符合,所持存折上記載的信息與電子資金管理轉帳系統中的存款合同記載的信息一致,在密碼正確的情況下,作為儲蓄機構是可以確信取款人就是存款合同的債權人,並且負有向取款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於1997年7月15日在被告下屬的儲蓄所開立帳戶,同時設置了密碼並存入人民幣26萬元,2007年9月,原告至被告處取款時,才發現已於1997年7月17日在桂林市臨桂縣該銀行某分理處被取走了259900元。被告方所提供的異地通存通兌業務憑證的證據證明取款人簽名為原告黃某,且原、被告雙方對異地通存通兌沒有特殊的書面約定,故兌付機構憑存折、密碼向申請取款人支付該筆款項並無過失,在辦理取款業務過程中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對其兌付的款項,已完成了對存款合同債權准佔有人的有效清償,由此,被告已實際履行了存款合同所確定的該部分付款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存款本金260000元的訴請求證據不足,不應予支持,但現存的帳面餘額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本金100元,並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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