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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12月20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對省環境保護局原局長郭興邦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郭興邦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郭興邦在1996年12月至2000年4月期間任省環保局局長。1997年初,郭興邦經人介紹認識一設計院退休人員高某,並安排其到省環保局一下屬公司任副總經理,承接垃圾處理工程項目。1998年1月,郭興邦簽發文件,批復同意成立四川省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綠色公司),作為省環保局直接監督管理的股份制企業。當年2月,綠色公司經工商登記註冊,註冊資金為500萬,其中高某父子占80%股份,另高某送給郭興邦之子10%股份。在綠色公司辦理有關環保資質證書過程中,郭安排並催促省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為不具備相應條件的綠色公司辦理了相關三個資質證書。
當年8月,在研究落實國債資金修建垃圾處理廠的相關事項上,郭興邦又安排要求綠色公司統一承建九(寨)環線上4個垃圾處理廠。4個垃圾處理廠於2000年5月竣工,但未作竣工驗收。2003年12月30日,省發改委、建設廳、環保局共同組織專家評審,審定4個垃圾處理廠不符合標準應拆遷另建。次年3月,省發改委批復決定總投資4367.81萬元另建4個垃圾處理廠。因原4個垃圾處理廠無法正常運行擬作整體報廢,給國家造成的淨損失額為1381.13萬元。此外,在綠色公司籌建國債垃圾處理項目實施期間,郭興邦多次接受該公司總經理高某的宴請,並收受其贈送的商場購物卡等財產。
法院認為,郭興邦利用手中的權力安排向不具備條件的綠色公司頒發相關資質證書,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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