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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正案草案,擬取消屍體、骸骨入境、出境許可證核發的有關規定。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的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經衛生檢查合格後發給入境、出境許可證,方准運進或者運出。」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審改辦)與質檢總局研究後認為,屍體、骸骨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方面的要求與其他出入境物品雖有區別,但無需採取行政許可的方式進行管理。出入境的屍體、骸骨的托運人、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死者的身份證明、死亡證明、防腐處理證明等有關文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作例行審核即可,無需事先要求相對人申領許可證。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紹,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今年4月開始,審改辦組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集中清理。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決定第四批取消128項行政審批項目,對58項行政審批項目按下放管理層級、改變實施部門或者合併同類事項三種形式進行調整。同時對由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了取消或者調整的建議。
曹康泰說:「取消屍體、骸骨入境、出境許可證核發,既方便了群眾,又不會影響對這類事項的有效管理。因此,建議取消該行政審批項目。」
據此,草案刪除第14條第2款中的「發給入境、出境許可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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