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匯專訊】「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案」已成為年末最受關注的「影響性訴訟」。據檢察日報報道,23日,眾多法學專家在廣州圍繞這一案件展開了討論,但也分歧重大,對於許案應適用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還是刑法上的「盜竊罪」,未有一致意見。
此案的焦點問題在於,許霆利用ATM機出錯的惡意取現,是有罪,還是無罪?如有罪,則屬「盜竊金融機構」,依法最低刑為「無期」,這一量刑顯屬過重,但法官適用法律並無不當,要質問的,其實是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如果無罪,則依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許返還涉案金額即可。這樣處理又嫌過輕,許霆在明知ATM機出錯的情形下仍大量取現,其行為確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而法學專家之間的重大分歧也證明,這是一個存在爭議的疑難案件,在現行法律上無法取得共識。由此,我想對於該案的處理,能否「疑罪從無」?
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對於許霖案,法學專家之間尚存在重大分歧,是不是能說明現行的法律對許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規定的不明確呢?有人可能會認為,對於法律條文的認識,不能死搬教條,而應根據立法精神對法律條文加以理解。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裡的法無明文規定,是指法律無法涵蓋的犯罪行為。這種說法聽似有道理,但我卻有疑問,倘若這種說法符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立法精神,那麼我國刑法何必要特意把對犯罪行為的規定限制為「明文」呢?對於許霖案來說,如果眾多的法律專家都不能根據立法精神把許霖的行為理解為犯罪的話,對於更多的公民來說,要求其遵守法律不是勉為其難嗎?當法律讓公民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莫衷一是時,公民的法律安全又怎麼能得到保障呢?這種情況下,誰又能保證我們每個人不會成為下一個許霖?我不知道對於許霖案罪與非罪的分歧是否存在於組成該案合議庭的法官內部,如果存在,那麼法院是否該對許霖作出「疑罪從無」的判決呢?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有罪與非罪爭議的案件並不少見,而在我看來,如果執法者找不到公民行為屬於犯罪的法律明文規定,就應當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堅決地判決公民無罪。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而只有公民的法律安全有保障的社會,才是一個法治和文明、和諧的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