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新聞晨報報道,近日有報道稱,從2008年元旦起加班工資的計算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折算。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人士昨天(28日)就此解釋,稱國家尚未公佈新的日工資折算數,計算元旦加班費仍按現行的20.92天折算。
據瞭解,有關「元旦起加班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折算」的說法,是基於國家對《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進行修改後,每月制度工作日發生了變化。勞動保障部門相關人士指出,國家原先公佈平均每月工作時間折算數時,只公佈結果是20.92天,並沒有公佈計算方法,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上流傳的按20.83天折算是沒有依據的。
根據規定,元旦是國定假日,加班工資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如果12月30日和31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調整為休息日,員工被要求加班,加班工資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元旦加班費計算方法
2008年1月1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
2007年12月30日、31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果合同約定月工資的,約定的月工資就是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合同沒有約定的,月實得收入打七折就是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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