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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喜涉嫌受賄受審
【文匯專訊】8日上午,山西省臨汾市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王月喜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陽泉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月喜有期徒刑九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王月喜,男,51歲,山西臨汾人,大學文化程度,歷任山西永和縣委書記,霍州市委書記,臨汾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山西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等職。
法院審理查明:王月喜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為獲得提拔、調整職務以及安排子女就業等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226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此外,王月喜在任霍州市委書記期間,從市委機關財務部門提取20萬元人民幣據為己有;在任霍州市委書記、臨汾市宣傳部長期間,安排他人以支付宣傳會議材料印刷費等名義虛開發票,在所屬部門、下屬單位報銷印刷本人和親屬所著書籍的費用,合計人民幣19萬餘元。
鑒於王月喜犯罪後自首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且主動交代余罪,認罪態度好,並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來源: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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