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1日
許霆利用廣州市商業銀行取款機故障,171次惡意提款,取出17.5萬元。
●2007年5月22日
許霆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抓獲。
●2007年11月6日
許霆在廣州中院出庭受審。公訴人稱,被告人明知取款機出故障,惡意取款屬盜竊。
●2007年11月20日
廣州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被告人許霆的違法所得17.5萬元發還廣州市商業銀行。
●2008年1月9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廣州中院重新審理該案。
●2008年2月22日
許霆案將重新在廣州中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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