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法制日報報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年多後突然遭遇解雇,日立數據系統(中國)公司員工張女士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日立公司繼續履行合同。近日,該案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女士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據悉,這是自今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後,北京法院系統判決的首例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案。
記者今天從權威部門瞭解到,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半年多來,隨著各地法院審理的勞動合同爭議案件在數量上的增加,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一些新特點也越來越明顯地凸現在人們面前。
「截至7月29日,朝陽區法院共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1826件,較去年同期的885件新增941件,增長率高達106%。據我院近期的專題調研顯示,勞動爭議類案件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此類案件呈現出高發態勢,這在全國都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趙艷群告訴記者。
「勞動爭議案件之所以呈現出高發態勢,首先是由於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實施,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權利。這對於長期積累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一個釋放作用。」趙艷群說。
他舉例說,對於勞動者檔案移轉和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問題,在兩部法律實施以前,法院在受理上有所限制。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則明確了用人單位的「後勞動合同義務」,即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據透露,勞動爭議案件的第二個突出特點是,新類型勞動爭議案件的陸續湧現。如在訴訟主體方面,出現了律師起訴律師事務所討要工資的案件,以清算組為被申訴人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案件;在爭議的類型方面,出現了勞動者起訴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案件、患有乙肝疾病的勞動者起訴要求排除就業歧視案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要求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等案件。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招用勞動者、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等,這些新的用工主體和形式被納入勞動合同法加以規範,既有利於規範相關勞動關係也有利於勞動者權利的保護。」趙艷群說,上述新類型勞動爭議案件的陸續湧現就是由於勞動合同的主體範圍擴大和勞動者權利保護範圍擴大等所帶來的重大變化。
據記者瞭解,群體性糾紛和因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引發的賠償糾紛也在不斷增多。今年1月至6月,朝陽區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了近40%,其中多數為勞動者集體起訴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多年加班費的案件,此類案件雙方矛盾尖銳,調解難度大。同時,受新法中有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影響,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增多,由此引發的索賠補償金案件也明顯增多,在隨機抽查中顯示此類案件佔了近五分之一。
據分析,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增多,一方面是由於新法實施前後包括媒體在內的廣泛宣傳讓勞動者充分瞭解了新法對勞動者有利的地方,增強了他們的維權意識;另一方面則是源於群體性糾紛的利益相關性和利益訴求上的共同性,使得他們更願意提起群體性糾紛訴訟。
記者注意到,同以往的較多單一訴求不同,今年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較多案件涉及到勞動者的多項訴求。如索要加班工資的案件中同時附有要求用人單位給付遲付工資之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要求撤銷用人單位違法開除決定的同時要求用人單位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開具離職證明、返還扣押證件等請求。
「訴求的複雜化導致案件審理難度加大,審判週期延長。」趙艷群認為,勞動者訴求上呈現出的多元化特點,急需法院對該類型案件配備專門的審判力量,以提高審判的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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