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現年53歲的蔣良榮,(浙江)瑞安市人。1997年下半年,時任瑞安市莘塍鎮鎮委書記的蔣良榮為能在次年的市政府換屆時當上副市長,他動起了「買官賣官」的歪腦筋。
據新華網報道,他知道時任莘塍鎮中村村委會副主任的陳仕松(當地人稱之為「阿太」,太祖母與太上皇之意,擅長跟蹤、盯梢幹部,又叫「地下組織部長」,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此案當時轟動一時)與時任市委書記的葉會巨(2001年6月12日被溫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零6個月)關係密切,就多次找「阿太」請他幫忙。此後,「阿太」向葉提出對蔣關照。
同年下半年,葉會巨在溫州市委組織部徵求其對蔣良榮任職的意見時表示同意,同年12月19日蔣被溫州市委提名為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人選。1998年初,蔣良榮交給「阿太」2萬元,作為選舉時向有關領導請客送禮的開支。幾天後的一個晚上,「阿太」到葉會巨住宿的瑞安市府招待所315房間,對葉表示了蔣良榮的感謝之情並將其中的1萬元送給葉會巨,葉予以收受。
1998年3月,蔣良榮當選為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東窗事發,「寶座」沒坐熱被降級使用
蔣良榮如願以償,心裡美滋滋的。
可好景不長,他在副市長的寶座上還沒有坐熱,因葉會巨案發,他的事情被抖了出來。
1999年,蔣良榮因向葉會巨行賄人民幣1萬元的違紀事情,而受到降職處理。不久,蔣良榮被調任瑞安市交通局副局長兼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揮部常務副指揮。
從鎮黨委書記成為副市長,再一下子成為副局長,仕途似乎與蔣良榮開了一個不大不小的玩笑。
他心有不甘,決定在經濟上挽回損失。2001年5月份,在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揮部辦公樓裝修工程發包中,時任該指揮部常務副指揮的蔣良榮決定該工程由林某等人承包,林某於2001年下半年到蔣良榮的辦公室送給蔣現金3萬元。
犯受賄罪被判緩刑
隨著「阿太」系列案的相繼案發,蔣良榮心裡惴惴不安。
2002年5月10日,蔣良榮來到瑞安市檢察院反貪局投案,並主動交代了受賄的情況。
因涉嫌犯受賄罪,次日蔣良榮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2002年10月8日,瑞安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蔣良榮犯受賄罪。
瑞安市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春節至2001年下半年,蔣良榮在擔任瑞安市莘塍鎮鎮委書記、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揮部常務副指揮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734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良榮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蔣良榮案發後能投案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能積極退贓,並有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判處蔣良榮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判決是2002年12月27日作出的。
這個案子被作為典型。2004年3月9日,浙江省交通廳的一名領導在全省交通系統紀檢監察工作會議上作報告時,專門提到了蔣良榮受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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