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楊肅昌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認為,鑒於與西方的體制差異,中國的審計監督權就要結合人大制度、黨政領導體制等進行。
「但是,要讓審議監督權真正對『一把手』權力形成約束或者制衡,就一定要實現異體制衡,因為只有不同的主體範圍才可能相互有效制約。」在楊肅昌看來,首先,審計必須立足於群眾,方能生效;其次,審計結果必須為組織、人事、紀檢等部門使用,才能真正將審計監督的作用發揮落到實處。
楊肅昌認為,興起於2003年的「審計問責」本質上反映出一種「民本」思想和「有權必有責」原則,體現出政府和官員必須對公眾負責的政治文化。也正是基於此,時任審計署長的李金華才強調:「人們期待,對這些違規違法行為,必須問責,給公眾一個徹底的交代。」
有限監督
當然,審計畢竟只是一個技術工具,加之它僅僅是一個政府部門,要監督省委書記這樣的地方黨委「一把手」,權力先天不對等,這些特點決定了其監督的有限性。
正是基於此,毛壽龍曾指出,沒必要在國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外再設審計權。審計只是程序性的業務工作,是前三者的助手。
楊肅昌也認為,審計機關要做到的就是怎樣以客觀、獨立和公正的立場去審查問題、暴露問題,以此配合特定政治制度的運轉。「無限擴大審計監督權特別是審計處理權既不適當,也不符合法治原則。」
但是,毛壽龍同樣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予以承認,「最關鍵是審計程序的完善,堅持責任評價的公開性和獨立性,並推進民主監督。」做到這些,就可以使其功能發揮理想,
楊肅昌則提出要進行系統的制度安排,這個系統包括了整個黨政幹部監督與管理制度。「要讓審計工作成為這一系統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上有中央機關的授權與委託,下有群眾和輿論參與的民主監督」,這樣才能彌補審計的先天不足。
他認為,有了中央機關大力支持的審計監督,可以確保對「一把手」責任評價時不太受到後者干預或消極排斥,從而做到基本的公正與獨立。同時,由於審計監督的重要意義在於對其結果的運用,這要求一方面將審計結果完全公開、透明,讓相應轄區內的群眾瞭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並發揮中共黨內民主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央有關機關應依據該結果對履行責任不力者給以相應處罰。
就這樣一個系統的形成和相互作用,楊肅昌構思了一種圖景:審計監督作為從屬於更高政治權力系統下的一種權力,一方面,其應主要依附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力存在並發揮作用;另一方面,立法、政府、司法等權力機關則需要借助於審計監督所提供的信息來履行相應的職能職責。
毛壽龍認為,審計監督必須配合公眾監督,而輿論監督的有效發揮即為重要體現。根據《徵求意見稿》,其對加大輿論監督做了明確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密切與新聞單位的聯繫,增強新聞報道的主動性;並重視網絡民意,加強輿情研判和輿論引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