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理解城市管理的需要,但是退一萬步說,即使地方政府覺得有必要禁止,應當提前通報我們,讓相關產業有過渡時段,或者召開聽證會或者用其他方式徵詢民意。」李濤說。
由於「禁令」與民意存在衝突,在深圳的執法過程中,一些政府部門的管理人員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阻礙。
在社會輿論的爭議聲中,6月底《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二稿)》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條例草案對電動車的表述發生了令不少人感到欣喜變化。
在原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制電動車上路的基礎上,增加了「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核發專用標誌的警用車輛及從事郵政、快遞、市政公共設施搶修業務的車輛除外」的內容;同時明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電動車不得上路,且行駛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
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部分常委會委員就認為,對於城市電動車而言,社會管理必須體現出人性化的特徵,而不能簡單地「一禁了之」。
有關人士認為,相關修改意味著深圳對電動車從原來「全部禁止」轉為「以限為主」,在立法層面已經為受電動車「禁令」影響較大的部分低收入人群預留了「政策出口」。
「深圳從禁到限,是一個積極的進步,體現了中國地方政府部門的管理思維開始具備越來越多的柔性因素。在牽涉到社會群體複雜利益的問題上,我們的思維不能在總在『禁』上打轉,而要在創新社會管理上做文章。」深圳大學管理學院公共管理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長肖俊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