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得起部分產權的都不是最窮的家庭」
——「共有產權」可能加劇分配不公,要探索須先規範
在制度設計層面,不同類型保障房應該怎麼分,在根本上決定著保障房實際分配過程中會不會出現不公平。如果制度設計科學合理,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不公,如果設計不合理,只要留下尋租的空間,實際操作中就難免出現不公平。
這其中,最特殊的、爭議最大的莫過於「共有產權」。
隨著保障房建設數量激增,各地面臨的資金壓力空前。為了籌措資金加快建設,一些地方開始嘗試「半租半售」或「先租後售」的分配模式,即允許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在支付租金的同時,可以花錢分期購買部分產權,與政府根據出資比例共同擁有保障房的產權。一段時間後,家庭可以買下政府手中的部分產權,擁有完全產權。這樣,政府可以盡快回收建設資金。
探索最早從廉租房開始。一些地方探索實施廉租房共有產權分配模式已經有兩三年的時間。還有一些企業和地方也在建議,對公共租賃房實行共有產權,以吸引民間資本進入。
從部分地方宣稱的實踐效果看,共有產權模式既緩解了政府的建設資金壓力,也讓低收入家庭可以獲得「恆產」,受到老百姓歡迎。
但爭議的聲音也一直未斷。專家和部分地方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官員指出,租賃型的保障房,多數應該由政府掌握產權,否則寅吃卯糧,將來有一天將「無房可保」。
更關鍵的是,一旦可以低價買下全部產權,就意味著將來可以通過上市交易獲得高額利差,巨大的尋租空間將帶來巨大的腐敗,保障房分配不公的現象會更嚴重。
「最簡單的道理,能購買部分產權的家庭,還是有一定支付能力的。而現行的政策下,廉租房應當優先供應孤、老、病、殘等支付能力差的低收入家庭,根據這個條件,他們連部分產權也買不起。」某地房管局長向記者表示,「那麼,這種共有產權的保障房,究竟應該優先分配給誰?是最困難的家庭,還是能買得起部分產權的家庭?這本身就有可能造成腐敗和不公平。」
儘管共有產權至今沒有一張合格的「准生證」,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主管部門,近年來屢次在各種場合表示,支持部分地方進行「共有產權」探索,多渠道籌集保障房建設資金。
當前,加快建設仍然是保障房發展的第一任務。在建設資金捉襟見肘的情況下,共有產權的嘗試還將繼續。當務之急是通過制度設計,盡可能減少其尋租空間,避免共有產權變味。因此,現行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正在制定中的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應該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共有產權只能作為一種籌集資金的渠道,不應該成為地方政府推卸保障責任的工具,必須明確共有產權政策的實施範圍。如果財政確實困難,可以採取這種形式籌集資金。同時,通過共有產權形式籌集的資金應該專項用於保障房建設、維護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
「共有產權房的購買對像應該進一步規範。」這位負責人指出,購買對像應該嚴格限定在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保障對象,並優先保證困難家庭的租住需要。絕不能因為實施共有產權管理,而強制保障對像購買或優先向「購買」的家庭提供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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