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動車事故遇難賠償救助標準提高到91.5萬元
新華社記者29日從「7·23」事故救援善後總指揮部瞭解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與事故遇難人員家屬具體協商,「7·23」事故遇難人員賠償救助標準為91.5萬元。
此前,善後工作組與部分家屬就賠償問題進行了初步溝通協商,主要依據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達成了賠償50萬元的意向協議。隨後,又認真聽取了遇難人員家屬等意見,充分進行了法律論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按侵權責任法要求賠償的精神,本著以人為本、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並與遇難者家屬進行了進一步的溝通協商,總指揮部研究決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為確定「7·23」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主要依據。
「7·23」事故遇難人員賠償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費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合計賠償救助金額91.5萬元。
據瞭解,對於已經簽訂意向協議的遇難人員家屬按照新的賠償救助標準執行,受傷人員的賠償方案也已著手依法研究制訂。總指揮部還要求對於這次事故傷亡人員今後家庭生活困難的,所在地政府要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渠道加以關心和幫助。
鐵路系統人員稱掩埋車體為施救不存在銷毀證據
「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網帖《「7·23」動車事故的五點存疑》引發網民巨大關注,截至目前,該帖點擊率已經超過27萬人次,回復高達2209人次。
有網民質疑說,「受損車體是認定事故的第一手檢材,應該妥善保存,以供日後提取證據,認定責任之用。而現在,竟被匆匆掩埋。如此決定妥當否?」網民還引用了國務院《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鐵路系統工作人員表示,整個事故處置,不存在掩埋車頭和「銷毀證據」的問題。當時,高架橋下場地狹在,施救大型設備沒有足夠的場地。為了使事故處理場地的利用率更高一些,就挖了一個大坑,將車頭和一些事故車廂的損毀部件推到炕裡。2008年4月28日山東膠濟鐵路事故時,在調查取證結束後,也是掩埋的。
但是對此,有事故當事人說,中央一再強調「救人第一」,事實是有關方面卻將動車清理與搜救同步進行,黃金72小時救援的時限未到就匆匆收兵恢復通車。我們平時開車發生刮擦事故,還需要先由交警現場認定責任後,才去按規定處理。這麼大的事故,現場應當盡量保護,這才是正確合理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