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的庭審,前半部分由於涉及強姦案件的情節,未公開審理。9點45分起的後半部分涉及故意殺人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法庭允許了家屬和媒體到庭旁聽。
庭審中,公訴方仍然強調李昌奎案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偏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李昌奎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且事後曾賠償受害人,並曾舉報了重要的犯罪線索,故二審改判死刑有其合理性。
據李昌奎的辯護律師張青松在庭上介紹,該案二審期間,李昌奎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書面檢舉材料,檢舉了兩起嚴重的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線索。一起發生於1990年,兩個犯罪嫌疑人將一名年僅14歲的雲南少女哄騙到山東,以6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他人,這位被販賣的少女,直到2005年仍在向家中寫信求救,但是由於家人沒有文化,不知如何處理。另一起發生於2003年正月二十日,上述兩個犯罪嫌疑人夥同另外兩個犯罪嫌疑人,將雲南兩名未成年的少女以9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到重慶賣淫。
辯方律師表示,李昌奎提交的這份檢舉材料十分詳盡,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員、具體的犯罪時間地點等等,甚至還列舉了至少6位能夠知道這些犯罪事實的證人的姓名。如果這些檢舉線索經過查實,李昌奎應屬重大立功表現。但是,這一材料在原審二審期間沒有引起重視,卷宗當中沒有任何材料可以證明曾經對這一重要事實進行過查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