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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當事人齊曉暉手拿申訴書在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門口。
據東安縣人民檢察院《湘東檢刑訴【2011】67號》起訴書指控:
2007年6月26日晚上7時許,被告人賀毅召集零陵區公安分局特警大隊的民警和協警開會,對戴威平、齊曉暉、唐芳芳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一案的審訊工作進行了安排和分工,蔡昭群(另案處理)和曾晴負責審訊齊曉暉。
會後,曾晴等人將齊曉暉帶至特警大隊辦公樓4樓402房間進行審訊。過了一段時間,被告人賀毅和呂志偉也來到402房間參與對齊曉暉的審訊。在審訊過程中,齊曉暉陳述自己沒有偽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事實。為了取得齊曉暉的口供,被告人賀毅要人將齊曉暉吊起來,巡特警大隊協警呂志偉、羅靖和實習生潘煒等人將齊曉暉的雙手銬住,然後用一根環形鐵鏈穿過手銬掛在房頂的電風扇掛鉤上將齊曉暉吊起,齊曉暉腳尖點地站在地上,被告人賀毅等人繼續審訊齊曉暉。
齊曉暉被銬、吊起來後,還是不承認自己有偽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事實,呂志偉、羅靖、實習生潘煒等人兩次將吊齊曉暉的鐵鏈升高,齊曉暉只能以腳尖點地。最後,在齊曉暉承認了自己有偽造居民身份證後才被放下來。齊曉暉因被銬、吊導致雙手受傷,其傷勢經司法醫學鑒定已構成輕傷且九級傷殘。
討公道4年奔走維權
齊曉暉被關押在零陵區看守所37天,因傷勢嚴重,他多次向看守干警反映並申請治療,但一直沒有得到答覆。在這期間,齊曉暉雙手劇痛不能動,靠看守所同押人員幫助餵飯給他吃。他不知道,這樣的日子什麼時候才能結束。
2007年8月1日,零陵區檢察院查明齊曉暉無犯罪事實,做出對其不予批捕的決定。當天下午,零陵區公安分局對齊曉暉下達《監視居住決定書》,晚上7時許,齊曉暉被釋放回家,在見到親人們的那一刻,他失聲痛哭……
齊曉暉決定為自己的遭遇討一個說法,他隨後申請司法鑒定。2007年11月26日,經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齊曉暉被鑒定「左手損傷屬九級傷殘」。
懷揣著這一紙鑒定書,他踏上了漫漫維權之路。
2008年4月11日,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督辦下,零陵區公安分局與齊曉暉簽訂了一紙《協議書》:「乙方(指零陵區公安分局,記者注)一次性付給甲方(指齊曉暉)傷殘補償金、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護理費等其他所有費用共計45000元整,以上賠償作為乙方的全部賠償。」
這份《協議書》對齊曉暉來說至關重要,並在他以後的起訴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齊曉暉不斷的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要求查處以賀毅為首的相關民警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在歷時4年的申訴中,他歷盡艱辛,終於引起了相關職能部門的關注。2011年,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為排除干擾,指定東安縣人民檢察院對賀毅等人涉嫌刑訊逼供正式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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